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天津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46:29

     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9-22生效日期:-09-22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行编号:

    2000年6月2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

    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乡镇企业,工商,税务,科技,劳动,,

    人事、质量技术监督按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程序,简化环节,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解决下列问题:

    (1) 生产经营场所;

    (2) 水、电等必要条件;

    (3) 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展览和订购;

    (4) 对于有大量投资的投资者来说,他们的孩子上幼儿园和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监督处理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职工个人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联合会应当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产业法》设立和参加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或者退出行业组织、商会,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行或者阻挠。

    第六条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发展,代表和引导职工依法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披露的违法违纪问题,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不同地区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联合经营,

    依法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出口创汇产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上市公司。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同意:

    (1) 市信用担保中心会员;

    (2) 符合贷款信用评级要求;

    (3) 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 市信用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联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吸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股份,依法设立企业风险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发、发展,

    生产经营高新技术项目,可以依法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风险投资基金,享受科技贷款贴息。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项目,市技术改造基金和市科技三项费用可对其所需配套资金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下岗职工取得的营业收入,

    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60%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岗证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个体工商户、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如果符合规定,可继续豁免1至2年。

    第十三条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增加10%以上。本年度实际支出除按实际拨付外,年末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实际金额的50%直接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资助非直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资金,补贴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被认定为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

    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但税率不得低于10%。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再投资,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到位资金的25%以上的,

    他们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国产设备增值税可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监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监管卡》,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单位。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发证单位不得收取合理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收费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出具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凭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在《贵州省企业收费登记证》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和收费人姓名。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实行登记、审批、办证收件制度。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许可证、工商企业登记等手续,受理部门应实行首次查询制度,明确相关手续,材料齐全,并出具收据。收据上应当写明申请日期、材料和接收人姓名。

    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凭收据拒绝申请人办理其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解释法律原因,并收回收据。

    第十七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实行行政审批、收费、税收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审批、收费、税收等事项,应当在服务场所载明,并向社会公告:

    (1) 编制清晰的审批事项记录,明确审批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

    (2) 依法增加、取消、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 关于公布的具体规定,

    国家对税收优惠的调整和取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申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国有企业登记;已登记为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依法进行筛选,并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在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大专、中专毕业生以及自谋职业、创业的大专、中专毕业生,

    可按规定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保留全民所有员工身份。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评价。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应当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者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险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因施工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安置和补偿。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转让、转股。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出国或者出境经商、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可以签署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意见,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有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严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订购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等宣传品;

       (二)指定购买产品;

       (三)违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或要求赞助;

       (四)行使登记注册、审批等管理职责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五)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实施检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要求企业参加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培训、评比、达标、升级和考核;

       (七)其它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或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应向违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违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通报人。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属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或规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持卡勒索、打击报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轻微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tjyyrj/3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