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规定细化

服务支持 | 2021-11-15 18:44:38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规定细化  非居民税收业务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个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07号),对执行国际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特许权使用费中的设备租金问题

      根据国税函〔〕507号文件的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并非所有的设备租金都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能适用税收协定,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税的设备租金仅限于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租金,且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协定或安排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包含该项目。二是适用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仅是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有权的销售所得,不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这种设备销售所得,一般应按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确定的原则征税。三是税收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四是不动产租金所得不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应按税收协定中不动产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情报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条件

      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一般都包括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如何理解这些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我国税务机关参考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的标准。

    国税函第507号文件规定,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列出的与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有关的信息应理解为专有技术,通常指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未公开信息或材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生产或加工复制产品所必需的。

    也就是说,中国税务机关将适用于特许权使用条款的工业、商业和科学经验信息理解为专有技术,这些专有技术应具有以下特点,即:,

    一般是与产品生产和工艺流程有关的技术信息;这些技术信息必须保密,即仍处于保密状态;情报必须具有专有性质。这意味着一些不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商业智能,如客户信息、企业收入和成本数据,不受特许权使用条款的约束。

    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一直是税务企业之间争议的焦点。国税函[507号文规定,在服务合同中,

    如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业知识和技术,但未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但是,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产生的结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且服务提供方仍保留对结果的所有权,且服务接收方仅享有使用结果的权利,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应符合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例如,企业为企业提供设备维护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使用其专有技术。然而

    以保密方式使用该技术,仅根据合同保证设备维修质量,不将该技术转让给企业使用。此时,企业只提供维修服务,不转让专有技术。在另一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优化生产流程。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使用其专有技术。向提供的更终工艺流程数据包括企业掌握的专有技术数据。此时,授权企业秘密使用它。在这一点上,,

    该设计服务构成专有技术的转让,

    这些服务的收益受特许权使用条款的约束。

    与技术转让直接相关的支持和指导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价格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且应适用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是,如果上述人员已在中国成立常设机构提供服务,则来自服务部分的收入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的税率一般为10%,而常设机构的实际税率一般在2.5%至10%之间。

    关于技术转让收入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注记

    1.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技术转让收入仅为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不属于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作为转让财产所得征税。

    2.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约束的专有技术不仅包括转让前存在的技术,还包括在技术受让人要求下经研究开发后许可的技术,合同中列出了保密等使用限制。例如在上述情况下,

    企业为企业提供工艺设计后,设计成果形成新的专有技术。此时,合同规定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企业,但授权企业秘密使用,则服务收入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但是,如果合同规定设计成果属于企业,则不按使用费征税。

    软件使用费和使用费分析

    对于软件使用费的支付,关键是要区分软件使用费是属于产品销售收入还是属于使用费收入。通常地

    如果软件所有者仅通过各种媒体(如)将软件出售给另一方用于更终消费,而未向另一方发布软件源代码,则此时软件使用费属于商品销售的一般类别,并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处理。如果软件所有人将软件出售给另一方而非更终消费,例如,软件所有人向受让人提供软件的源程序和源代码,并允许受让人基于源程序和源代码为商业目的开发和使用软件,

    或者如果软件所有者没有发布软件源程序,

    但将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以软件的形式提供给另一方用于进一步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此时的软件使用费应视为使用费。

    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服务收入

    对于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劳动收入项目,国税函[507号]文件列出了四项:简单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向买方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以及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获得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收入一般受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约束,除非个别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例如,技术费条款在中英税收协定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英协议,如果英国居民来中国提供技术服务,但不构成常设单位,则应按技术费总额的7%缴纳所得税。设立常设单位的,按照常设单位的营业利润法征收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条款的适用条件

    国税函[507号]对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条款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操作性规定:1。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条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另一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2.第三国与中国之间税收协定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国设在缔约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中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3.

    位于缔约另一方的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不属于缔约另一方的居民,且不受税收协议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约束,因为缔约另一方的居民;4.中国与缔约国另一方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承担并支付给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fwzc/138.html
上一篇:三招让Oracle表列管理更加简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