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酒精管理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6-22生效日期:-06-22
发证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放行文件编号:川府[]第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酒类生产、流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酒的第二个术语是指白酒、黄酒、,
啤酒、果酒、混合酒、进口酒及其他含乙醇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酒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酒类管理工作。常州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和常州市白酒商品流通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白酒生产和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
常州市及其所辖城市的商检、物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管理。
第六条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偷税漏税。
第七批白酒生产、批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进口白酒的经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其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白酒生产许可证由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行。酒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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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必须向市综合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能力达到规定的合理规模;
(2) 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检验条件和卫生条件;
(4) 有完善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
(5) 粮食消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是除白酒和进口白酒生产加工外,从事其他酒类生产加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产品:酒类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
酒精生产企业变更或撤销时,
及时办理酒精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生产酒类产品,并对每批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只有通过检验,他们才能出厂销售。对于食用酒精或半成品酒,
应取得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法定有效的检验证书并进行检验,检验必须分批进行。
第十五条酒精生产产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颁布的饮料和葡萄酒标签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标明商标”或者标志。根据国家规定应标明有效期的酒类产品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有效期。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加工劣质、变质、假冒的酒类产品。
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和添加剂配制酒精产品。用食用酒精配制酒精产品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直接用食用酒精、酱油、糖精配制黄酒。
黄酒的生产必须符合酿造酒的生产工艺。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七条常州市商品流通部门负责本市白酒流通管理工作。所属常州市白酒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白酒流通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家白酒和白酒批发企业以及其他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必须向市白酒流通主管部门申请酒类准(批发)许可证的书面申请。考试合格后,,
酒类管理办公室将签发酒类许可证(批发)。
第十九条申请酒类许可证(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营业场所、仓储设施符合规定;
(2) 有熟悉酒精知识的专业人员;
(3) 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4) 具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5) 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销售。
需要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必须向本市及所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
第二十一条除进口酒类外,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本市或者其管辖城市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零售)。考试合格后,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酒类销售许可证(零售)》。
第二十二条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
第二十三条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 基本运营设施和条件;
(3) 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市及所辖城市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报告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从事酒类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酒类销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检查一次。《售酒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
酒类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或者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销售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从事酒类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销售质量低劣、变质、假冒、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酒类商品,
国家颁布的饮料、白酒标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购买原料配制酒类商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凡投放市场的酒类产品,必须贴有常州市酒管所统一印制的有效标识。
第二十九条从事酒类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其他省市购买酒类商品,应当索取和查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合格证。
包装或标识上注明获得国家、省名优产品称号的,还应当索取、核对有关证明文件,并报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条外省(市)酒类生产销售企业进入常州市场经营或关联酒类商品业务(包括在常州举办酒类产品介绍会或商品订货会)的,应当持有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向常州酒管所提供所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证书,
按照《白酒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证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市及所辖城市的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劣质、变质、假酒的行为。
白酒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测必须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和各类广告公司,
不得为未取得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中的违法经营活动,都可以向有关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投诉、举报。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当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酒类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售,没收酒类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中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酒类产品饮用后中毒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持证执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罚款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征收分离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征收。
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酒类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六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csyyrj/2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