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沧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38:17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无效发布日期:-04-05生效日期:-04-05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行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公路货运企业)集约经营和标准化服务,制定本办法,促进公路货运业合理分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货物商业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格,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的主管部门,

    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公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格分为五级。个别货运运营商不评估业务资格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者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家庭,其货运经营资产为七人以下的个人或家庭所有。

    第六条一级企业的经营资格条件:

    (1) 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2) 企业自有车辆的总有效载荷不得少于吨;其中,载重能力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货车的载重能力不低于吨,或专用货车的载重能力不低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车、厢式货车等,下同);

    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9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占6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认证。

      (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055;有两个以上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6.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5%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认证。

      (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26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车辆新度系数050;有两个三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三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省内的货运分支机构;在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的5.年时间内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认证。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第九条 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载质量不少于9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车辆新度系数045;有一个四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四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有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4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

    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二) 公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格等级评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卡车清单;

    (四)企业净资产、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及仓储设施证明;

    6、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统计表;安全驾驶和服务质量评价统计数据;

    8.

    企业经理和企业运营、财务、安全和技术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和聘用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清单;

    10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专业资格;

    11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12其他应签发的相关证书。

    第12条审查程序

    (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公路货运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小组。

    其职责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资格条件,对公路货运企业申请经营资格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权限对企业的经营资格水平进行评估。

    (二) 审查机构

    1.一、二类企业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由省级交通管理机构初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对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和评价;

    2.

    三类企业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由省级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等级建议,企业经营资格等级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

    3.四级企业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由地级交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企业经营资格等级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

    4.

    五级企业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由县级交通管理机构审核,

    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十六条 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货运企业,申请开业时,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四级道路货运企业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四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第四章 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可在全国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三类企业可以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经批准,可从事物流相关服务、有限类型特种货物运输、快递货物运输等货运服务;

    可以在注册地所在省辖区内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查批准,可以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四类企业可以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经批准,可从事零担以下货物运输、有限类型的特种货物运输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批准,,

    可以在注册省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五类企业可以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普通货物运输和货运服务;经批准,可以从事有限种类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个体货运经营者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运输。

    第五章质量信誉评价

    第二十三条公路货运企业经营资格等级评定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评定。

    年度质量信誉评估应与企业年度验证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公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

    (1)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合格:

    1.没有重大交通事故。

    2.驾驶事故发生频率不大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大于0.4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害率不大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不高于2万元/百万车公里。

    3.

    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

    4.无重大交通服务质量事件(地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或经当事人投诉、报告、核实,情况极差);货物质量事故发生频率不大于1次/百万吨公里;货物质量事故赔偿率不高于0.7‰。

    5.符合批准的业务资格等级。

    (2) 公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要求之一的,

    视为企业未通过质量信誉评价。

    第二十五条质量信誉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公路货运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以及经营变化情况,财务、安全、技术和人员。

    (二) 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

    负责组织考核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形式另行确定),对公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对不合格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通知书。

    (三) 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一、二级公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经省交通厅审核,,

    评估结论应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 三级、四级、五级企业的质量和信誉评估由省、地、县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企业资质评估权限分别组织,并将评估结论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 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评估结论不实时,可指示同级交通管理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六章质量信誉管理和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质量信誉管理和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公路货运企业经年度质量信誉评估结论不合格时,对其经营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

      (二)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要求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三)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提前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其中五级企业企业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

    第三十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变更,应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应责成其在三到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情节严重的,还应暂停资质等级评定或推迟一年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处罚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czyyrj/2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