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会计核算的基础

沧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45:19

     会计凭证:会计核算的基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然而,在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会计反映,很难掌握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什么样的凭证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内容完整。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收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金额等。

    (2) 封条是完整的。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盖章。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3) 填写说明书。填写大小金额的原始凭证,其金额大小必须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书。

    原始付款凭证必须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

    (4) 目的明确。分几份的原始凭证应注明每份凭证的用途,只能一份作为报销凭证。多份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书写(具有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章,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存根不得撕碎。

    (5) 手续齐全。销售退货时,除填写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受理证明;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退货发票不得代替收据。员工出差时,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贷款时,应另开收据或归还贷款收据复印件,不得归还贷款收据原件。

    (6) 商业现实。以上要求必须以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为基础。

    在会计方面,《会计法》第14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原始凭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

    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记账。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物、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使用。因此,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的基本要求。

    合法有效凭证的分类合法有效凭证大致可分为:票证、表格、凭证、表格、账簿、凭证等。

    1.发票,如发票,是经济生活中更重要、更常见的原始凭证。

    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中证明经济业务发生、资金收支的书面凭证。是会计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 特别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或由税务机关开具。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分为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增值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等,不同纳税人使用不同种类的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包括: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物资销售发票、产品加工、维修更换发票、商业零售和商业批发发票、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发票、,废品采购发票、供水公司售水专用发票、临时业务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水路货物结算发票、施工发票、餐饮发票、服务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发票、报关代理行业专用发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医疗机构统一发票、租赁发票、临时业务发票等。

    (3) 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款、兑换、转账凭证和保险凭证;邮电企业的邮票、邮件清单、电话、电报收据;

    铁路、民航企业、运输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它们通常用于垄断行业。有的虽受有关部门监管,但未加盖监管印章,有的不受监管。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应注意这些问题。

    2.工资支付表,如工资支付表。在工资核算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因此,对工资单真实性的验证应侧重于收款人的签字或银行付款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的确认。此外

    差旅费报销单也是一种常用的报销凭证。其中,除车、船、机等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外,出差补贴、误餐补贴、里程补贴由出差人员按一定定额标准计算填写。只要它们是真实的、合规的,它们就是合法的,可以用作费用凭证。

    3.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非购货款的售汇付汇凭证、税务凭证等凭证,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支付凭证,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凭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法定记账凭证使用。如遇特殊财产损失或评估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务凭证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张,如行程、收据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表暂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受国家税务总局监管,但行程暂不加盖发票监管章。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购价款,

    一般来说,支付价款的单位或个人的收据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5.付款凭证,如各种付款凭证。主要包括纳税簿、社会保险费专项缴费簿、非税收入一般缴费簿等。

    它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证据。

    6.证据,如财务收据。财务凭证是由财政部门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收费单位在收取各种费用时使用的除发票外,用途较大的法定凭证。例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服务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应当以行政收据作为法定凭证。其他,如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证,

    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押金)并开具正式发票之前,由地方税务局监管,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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