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37:19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

    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经营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代扣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将工程经营或者劳务项目发包给非居民的,应当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承包工程经营或者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并附上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副本或非居民对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

    在项目竣工后1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承包给非居民的工程经营合同或者劳务项目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务受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报告(见附件2)。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将工程经营或者劳务项目发包给非居民时,从境外取得的与支付工程款有关的发票和其他支付凭证,应当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款支付报告(见附件三)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支付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工程实施进度、支付人姓名、支付金额、,

    项目竣工后签发验收证书前项目所在地非居民的付款日期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承包工程经营或者劳务,

    与非居民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申报单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二节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和使用国家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业、教育、文化、旅游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体育等部门对非居民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非居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编制《非居民承包工程经营和提供劳务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务管理档案。

    第三章申报和收款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经营或者提供劳务的,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年末结算,

    在工程项目完成或劳动合同履行后进行纳税结算。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当如实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 工程运营(劳务)更终结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 涉及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书面报告;

    (3)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 非居民企业根据税收协议不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应当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经营和提供劳务税收协议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或因项目实施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四条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缴纳人所在地,应当根据附件一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凭证或者其他资料,确定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所列三种指定扣缴情形之一的,

    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告知承包工程经营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扣缴义务

    通知(见附件6)应送达指定方。

    第十五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或者不能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申报支付。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确定扣缴义务未履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逾期不纳税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收集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所得

    收入类型、付款人姓名和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

    向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义务人)发出《关于非居民企业追缴欠税的通知》(见附件7)

    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其他所得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的其他工程经营或者劳务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非居民企业有一个以上其他付款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信息准确性、所得额、回收成本等因素确定回收顺序。

    第十八条其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追缴。

    第二节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办理应税营业税、增值税业务,并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

    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有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

    代理人应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代理人,则雇主、受让人或买方应为扣缴义务人。

    项目发包人、劳务受让人或购买人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的义务:

    (1)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2) 非居民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的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非居民申报营业税、增值税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附下列材料:

    (1) 工程(人工)更终结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 从事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

    (3)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立项、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经营和提供劳务的管理台帐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合同执行情况、施工进度、纳税情况,工程和劳务的价格支付、外汇支付和税费支付。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享受约定福利实行事后控制,审查其提交的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其不构成常设单位。

    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

    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

    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

    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

    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

    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香港居民

    未在中国境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动或自发提供信息,并将其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以便按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非法税务行为通知缔约国另一方

    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承包工程经营和提供劳务,需要进行境外审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税务信息交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非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个人的法定代表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未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非居民在项目或劳务项目完成后未按时纳税并已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单(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

    并通知国内雇主或劳务受让人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扣缴义务人、代理人在承包工程经营、提供劳务等事项上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略)

    1.境内机构和个人承包的项目经营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略)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报告(略)

    3.非居民项目合同付款报告(略)

    4.

    非居民承包项目经营和劳务提供项目信息传递表(略)

      5.

    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略)

      6.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略)

      7.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略)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略)

      9

    税务事项告知书(略)

    (友商网转载)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gyyyrj/2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