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意见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贵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06:11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0-19生效日期:-10-19

    发证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放行文件编号:律政发[]第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已经市第十一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0月19日,

    2003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意见

    (2014年10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营造有利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引导和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准入领域、经营范围和就业条件

    1.放宽访问领域和业务范围。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所有领域。

    2.

    放宽就业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规定外,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通过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岗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组织设立的企业、公司与原单位无隶属关系,不隶属于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离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在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新安排5人以上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3年内,可保留原职级,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三年期满后,

    不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由原单位按照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或者独立联系工作单位,同一性质的人员仍可以在同一性质的单位工作;

    继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辞职手续。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男工作30年或55年,女工作50年,私营个体经营20年的党政工作人员,

    经任免机关同意,可申请提前退休,人事部门可适当增加其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提前1至2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增加职务工资一档、等级工资一档;提前三至四年,可增加二级岗位工资和一级工资;提前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三个级别的职位的工资,第二个级别的工资(如果超过原职位对应的更高级别,可以反向计算),

    工龄工资可以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原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离职前一年基本工资加当月基本工资的3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导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城镇下岗职工的经营政策,

    给予城镇下岗职工同等创业待遇(不含城镇下岗职工安置的税收待遇)。

    鼓励留学生和国内科技人员在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入股,创办具有自主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

    刚毕业的大学,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科生、研究生,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但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活动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子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我市购买和拥有房地产并拥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人,享受附近幼儿园和学校的公民待遇。

    经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审查,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资金、设备或专利、商标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私营企业;在不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利益分享协议,

    在私营企业兼职或创办私营企业。

    鼓励市场经纪人的发展,允许市场经纪人从事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以外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中介代理活动。在专业村从事小规模种植、养殖、捕捞、加工、贩卖农副产品的农民和农村经纪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免收一切行政费用。形成规模后,应当登记许可,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实施企业筹建期。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法人企业过程中条件仍然不足,但能够在一年内提供有效保障和完善的,可以先发给营业执照,加盖“筹备企业”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正式企业进行筹备管理。筹备期内的企业享受新办企业应享受的各项利益。

    3.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

    允许新设立的小型法人企业分期分批到位注入注册资本。按照法定更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公司企业,如果每位投资者的初始出资额达到其认缴金额的10%以上(但初始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则可以进行注册和许可,实收注册资本在一年内增至50%以上,其余在三年内逐步到位。对于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价值贡献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

    比例超过35%,定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经投资者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固定价格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3万元;科技企业集团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万元。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申报出资3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可以划为市行政区划。连锁企业经授权登记后,可以使用总部名称。

    二、提升民营个体企业的规模和水平

    4.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和培育民营企业科技园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并提供项目,

    为民营科技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与推广的科技人员提供场馆和人才服务。

    鼓励私营和个体企业创建科技型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科技投入,创办科技型企业,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财政支持。

    私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或者复审,技术工人通过职业培训参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社会化考核和评审。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合格的技术资格。

    5.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际竞争。

    从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私营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和各种扶持、奖励资金的支持。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外资占注册资本25%以上(含25%)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有关部门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打造名牌,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出口。降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对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应当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海关、国家质检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出入境手续,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工作。

    6.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公营企业改制。鼓励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收购公营企业,进行收购经营。私营企业收购、合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在债务偿还、职工安置、收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组、改造和经营。

    支持和引导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重点培育产品技术含量高、经营质量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集团。积极引导民营个体企业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收购或使用破产或关闭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进行补偿,盘活无形资产,引导和帮助民营个体企业提高声誉,打造名牌。

    三、 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7.市、县(区)财政从当年新增个体私营经济形成的财政资源中取得相应份额,纳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规划模式,

    科技型、外向型重点民营企业和人才培养、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私营企业增加投资。实际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退还市电范围内50%的费用;新投资1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两年内,按市留存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50%给予企业补贴;

    投资1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私营工业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经市经贸委、市科技局批准,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8.

    将收入捐给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国的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9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和高科技民营企业。新成立的从事咨询业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技术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购买的测试仪器、实验装置,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准予税前扣除;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购买的试产关键设备,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多年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芯片)。按照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立即退还。

    私营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和技术、配件时,

    根据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的合同,随设备进口的备品备件和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在国外支付的软件费用,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调整税。

    10支持发展就业型、福利型、环保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建民营服务型企业和民营商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与下岗职工相同)当年招收下岗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新成立的私营服务型企业和私营贸易企业,当年招收的下岗职工不到30%,但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超过3年,

    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所得税可在3年内按计算的减免比例减免(减免比例=企业当年新增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现有私营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私营商业企业(从事批发、批发、零售等非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除外)新增岗位,

    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三年内,减征年度企业所得税30%。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饲料,农膜,,

    对私营企业生产的化肥、农药,按照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以“三废”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有权在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11放开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的旅行社、酒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托儿、养老服务的价格。

    私营和个体企业经营的县、区的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和内河客货运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干燥、储存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2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

    本市各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确保其享有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合理确定基层机构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符合贷款条件并实施抵押担保的,无论是否有结算账户,申请金融机构均应积极受理;对从事个体工商户或者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要符合贷款条件,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对于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信誉好、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可办理贴现业务;积极支持产品有市场、效益好、信誉好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的资金需求;对有还本付息能力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实行信用制度,适当扩大信用额度,尽量开展非全额担保贷款;;经批准后,还可以发放小额信贷。

    市、县担保公司要积极发挥作用,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抵押担保。

    四、 放宽私营个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政策

    13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规划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社区。对投资于个体私营社区的生产制造型私营企业,土地实行年租制,

    租金标准按联政办发(112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

    1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改变原管理部门划拨给企业的用地原意的,可以实行年租制,地租标准按照联政办发(1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15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联政办发()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租金。

    112文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公有产权出售转让时,可与其他资产一并转让。企业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地产交易费用减半。

    五、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6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先进评选、荣誉称号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权利。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暂停或者吊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予以暂停或者撤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其财产所有权。违反规定,给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

    取消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集资。认真查处自办项目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法行为。实行支付登记制度和捆绑口收费办法,坚持证书收费。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电、用气实行与其他企业统一定价。

    18严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捆绑商品。不得限制其商品采购渠道。禁止任意摊派、罚款、招揽赞助或者降价购买其产品。禁止强行代理或者强行订阅各类报刊。

    各部门不得随意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各种收费评估和标准会商活动,严格限制收费检查、测试和培训的数量。

    19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作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工商联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

    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民间商会组织,帮助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运作,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合作水平。

    21建立重点民营企业上市保护制度。

    对于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且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由政府授牌保护。对于被授牌的私营企业,除司法机关执行紧急任务外,其他部门对其进行生产、经营检查,应当从简,并实行扎口管理,防止频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2成立市私营个体经济维权服务中心,受理私营企业对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和制约私营经济发展行为的各类投诉;受理各类影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侵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利益行为的投诉;维权中心要落实受理部门,

    督办解决问题,对侵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对损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部门转变作风,推动我市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3.建立对职能部门评议制度。由各级监察、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每半年组织私营个体企业代表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公开通报,并列入对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贯彻落实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不力,阻碍发展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管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4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计划,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研究制定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5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宣传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宣传具有示范作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先进典型。

    26建立激励机制,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推荐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组织的委员人选时,,

    有关部门要适当增加政治素质好、社会贡献大、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个体私营经济代表。

    27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法规,规范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淘汰不合格人员。

    28加强富裕个体业主精神文明建设。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引导个体业主“爱国、敬业、守法”。加强私营企业主和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探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

    有条件的私营企业要建立党、工、青、妇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29依法管理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商业欺诈、欺凌市场、非法牟取暴利、从事色情服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30

    加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依法查处质量低劣、无照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

    31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专门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统计和服务。

    3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

    监督和执行这些意见。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gyyyrj/2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