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税解答八大涉税热点问题

湖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54:50

     济南国税局解答八大涉税热点济南国税局近日通过《济南日报》解答了新老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八大热点问题。

    一、新办企业已办理营业执照。如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缴纳的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纳税人主要缴纳营业税的,应当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纳税人涉税事项处理操作指南》,纳税人在申请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复印件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

    车辆和船舶(联合办理证书需要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正本和副本;

    4.注册地址证明、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自有财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正本和副本。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必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

    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正本和副本;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合同、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副本;

    8.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必须提供总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10

    重组、改制企业还应当提供与重组、改制有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副本;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复印件;

    12汽油和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1) 企业基本情况;

    (2) 生产装置和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的名称、产品标准和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批准的设立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

    9月28日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何时开始纳税申报

    答:纳税登记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即企业应在10月份的征税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 企业在其他地方从事临时业务有哪些税收规定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的规定,

    纳税人暂时在其他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凭税务登记证核发《境外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

    纳税人应根据所缴纳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归属情况,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对外管理证明》,即主要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主要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申请签发《临时外出经营外部管理证》时,应在外出前提出申请,出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相关合同,领取并填写《外部管理证》。外控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0天,更长不超过180天。对外经营活动结束时,纳税人应当在对外控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持《外国控制证书》返回原审批税务机关办理《外国控制证书》的缴销手续。

    四、 如果企业将购买的商品免费提供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销售的;(2) 代销商品;

    (3) 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应当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提供自产、委托或者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6) 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7) 将自产自销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己生产、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提供给他人。

    因此

    企业向顾客无偿赠送购进商品属于增值税,属于销售行为,按规定计算缴纳。

    五、出口企业应在哪里办理入网和电子口岸变更手续

    答:根据《关于向行政审批中心移交办理电子口岸的通知》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电子口岸的入网和变更处理将由市局进出口税务管理办公室移交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窗口办公室。

    企业完成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后,可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直接到审批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如有变动,,

    电子口岸的变更手续应在相应的退税标识变更手续完成后办理。

    六、购车人缴纳购车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申报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返还纳税人。

    (一) 业主身份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留证、暂住证)、居民户口簿或军队(含武警)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居民,

    提供移民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入境;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 车辆价格证明书

    1.为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单、纳税申报单)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应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征收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出具的税收征免证明。

    (三) 车辆合格证

    1.对于国内车辆,

    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证通知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充公证明》;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您有哪些条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

    (1) 外国大使馆使用的车辆,

    驻华领事馆、国际组织及其外交人员免税;(2) 列入军事武器装备订购计划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免税;(3) 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留学生(包括香港和澳门)返回中国服务,买一辆免税的国产汽车。(5) 一辆由专家进口到中国自用的汽车是免税的。(6) 有国务院规定给予免税、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免税或者减税,依照规定执行。

    八、如果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被退回,是否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哪些信息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税:(1)车辆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 对于应登记的车辆,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办理车辆登记。

    因车辆质量问题,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按下列情况提供信息:(1)车辆未登记的,应提供车辆返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和完税证明;(2) 如果车辆已登记,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具的车辆返还证明、车辆返还发票、原始完税证明,

    并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牌注销证明。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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