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江门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2:14

     湖南省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状态:无效发布日期:-09-29生效日期:-05-17

    发证机关: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务委员会)

    发行编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企业开采和个体开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开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相关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因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权,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集体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个人合伙企业和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对个体采矿的管理、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利的原则,为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零星、分散的资源、只能用作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矿产。

    个人不得开采矿产储量适合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以及国家禁止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第八条集体企业申请采矿权,必须有矿产资源、标明采矿地点、范围、采矿境界的地图,以及采矿的技术、安全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个人采矿申请采矿权,必须有明确的采矿地点、范围、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应当:,

    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在不同行政区域相连的边缘地区申请开发零星、分散资源的,双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商,合理划分资源;如果协商失败,

    报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采矿范围、地点和矿产,必须严格遵守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扩大开采范围、改变开采地点、改变开采矿产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采矿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采矿许可证一年未开发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牟利。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应当凭采矿许可证,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储存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集体和个人矿山企业必须珍惜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耕地,禁止乱采。

    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矿山技术规程和矿山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定期绘制地下工程与地下工程对比图。

    第十四条集体开采和个体开采的矿山、矿坑关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山、矿坑关闭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国家规定的定点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矿工不得向非指定单位和个人销售。

    购买、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禁止无证买卖矿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矿产品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的,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 在批准的矿区以外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赔偿损失,没收境外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返回矿区,破坏矿产资源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 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出卖人、出租人、出让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4) 转售采矿权牟利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5) 采用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矿产资源损失额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

    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和个人采矿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矿产资源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采矿管理参照本办法关于集体企业采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

    我省关于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人采矿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属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正案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修改如下:

    我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改为《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境内的集体企业和个人采矿,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3.删除第7条。

    4.第八条修改为:"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零星,分散的资源,砂,,

    石头和粘土只能用作普通的建筑材料,还有少量的矿物质供自己使用。

    个人不得开采矿产储量适合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以及国家禁止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5.第十条修改为:“集体企业和个人采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6.第13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模仿、涂改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牟利。

    集体采矿企业和个体采矿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并向公安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

    7.第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的,,

    擅自开采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的矿区,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也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在批准的矿区以外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赔偿损失,没收境外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矿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出卖人、出租人、出让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倒卖采矿权牟利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以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矿产资源损失额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1)、(2)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3) 及(四)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8.删除第1、4、5、6、9、12、13、14、15、19、23和24条中的“乡镇”一词。

    九、 物品的顺序应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jmyyrj/3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