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济南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13: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08-11 生效日期: -08-20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价费字41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更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和海外华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企业合办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注册费,下同。注册资本总额不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计缴;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计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出部分不予收取。

    商业登记费的更低金额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费为300元。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费按合同金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按管理期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注册费。

    外国公司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注册费:

    勘探开发期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费。

    从事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外国承包商,合同金额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计算。

    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费为600元,

    延长注册的注册费为300元。

    (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名称注册,将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申请名称登记的,将收取1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收费100元。

    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从事不符合法人条件的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企业,由国家拨付部分资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费20元。

    (2)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项目、承包经营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员工变更)收取100元。

    (3) 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之和不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收取1‰的注册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加收0.5‰的注册费;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注册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 年检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每户50元收费(试行)。如果变更登记已办理,且在本年内已收取变更登记费,则不收取年检费。

    四、 补充(替换)证书、执照和执照副本的收费标准

    因证书或许可证遗失或损坏,企业需要更换证书或许可证的,每件收费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收取制作费10元/份。

    五、注册费的收取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名称注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领取人民货币的特别存款支票、外汇券或者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的费用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

    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费用。包括:

    1.证书、照片、表格和卷的打印和定制费用。包括编制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表(表)、年检报告、档案袋等印刷、定制费用。

    2.专业设备的采购成本。

    它包括购买特殊档案和文件柜、印刷仪器和计算机的费用。

    3.专业数据费。包括政策法规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的印刷发行费用。

    4.其他费用:

    包括专业会议费、研究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和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

    七、注册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费用收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收支相抵,余额上缴”的管理办法。为了简化结算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者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财政厅与工商行政管理厅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次收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登记费管理,积极按规定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编制年度预算时,,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列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平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登记费。

    八、商业登记费的比例,

    变更登记和年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企业法人登记费的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暂不缴纳企业登记费)。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缴纳企业登记费的比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规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费的收取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颁发营业执照不收取额外费用。之后,

     , 20 .

    . . 10 .

    . . ( ) , 10 .

    . . , .

    .个人合伙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发(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按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上述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

    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广告经营企业的登记费按照《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规定》执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时,不得单独收费。

    2.

    兼营广告业务的机构的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1)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2)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150元。

    (3)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4)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机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费。

    3.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按每个企业缴纳50元的变更登记费。

    四、 举办临时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一次性为每个单位缴纳50元的登记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收费。

    五、

    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四:

    城乡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城乡公平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城乡公平贸易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我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交易会,下同)的,交易所可以收取交易手续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易所租赁市场设施,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

    2.工业产品和大型牲畜市场管理费的更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交易量的1%;

    其他商品更多不得超过营业额的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三、 交易所已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交易所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四、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五、市场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五: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动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

    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六: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更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超过50万元部分加3‰,但更高不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通常以投诉人要求的金额为准。

    如果申请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以实际金额为准。

    办案费按实际费用收取。

    (2) 认证费按以下标准收取,由双方共同承担。

    1.购销、订货和建筑安装合同中所收价格或工程费用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合作等经济合同价款或报酬的千分之一。

    上述经济合同认证费更高3000元,更低2元。

    2.

    案件受理费应由投诉人提前支付。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者被告人垫付。办案结束后,案件受理费和办案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应当分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申请适当减免。

    三、 仲裁费用由企业从留存利润或税后利润中支付;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者一次性资金余额中支付。

    认证费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中支出;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应当从预算中支出。

    四、 案件受理费和认证费在支出项目中统称为“合同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合同管理的公共支出补贴,包括:

    1.专业设备购置费;

    2.文件、表格和书籍的印刷费;

    3.处理仲裁案件的费用;

    4.材料费、宣传教育费;

    5.其他费用,如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会议费用。

    五、仲裁费和认证费为国家“费用”。

    实行“收支相抵、余额上缴”的管理办法。为了简化结算程序,仲裁费和认证费也可以按固定比例或定额移交给财政部。具体交接方式如下:,

    经省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厅同意。

    为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的业务指导、宣传、干部培训和业务会议所需费用,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直辖市每半年按县(市)、市辖区、市、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费、鉴定费总额的10%提取一次,其中30%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仲裁费、鉴定费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专款专用,节约费用。认真落实财政制度,严格财政纪律,,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计划、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的年度收支决定,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jnyyrj84/3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