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济南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20:52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01-31 生效日期: -01-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包括:

      (一)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二)演出经营活动;

      (三)书刊、字画经营活动;

      (四)娱(游)乐场(室)经营活动;

      (五)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好啊厅经营活动;

      (六)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七)文化艺术比赛、展销、表演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健康有益的要提倡,无害的可以允许,低级庸俗的要抵制,反动淫秽的予以取缔。

      鼓励文化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境外投资者进行合法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保护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音像制品、图书、期刊的经营活动,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

    税务、海关应当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队伍。管理人员凭《海南文化市场检验证书》(以下简称《检验证书》)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场地、设备、资金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如果符合条件,,

    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以下简称市场许可证)经审批后颁发;持《市场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他开业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取得的《市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项目进行经营活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满六个月的,视为停业。考试主管部门,,

    经核准登记的,没收其市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除审批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市场许可证、经营者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审批主管部门扣留或者吊销市场许可证时,还必须要求登记主管部门扣留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部门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还必须向主管审批部门申请扣留或者吊销市场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场许可证》、《海南省经营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工商、物价、公安执勤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执行公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出示检查证件,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未出示检验证书或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进入营业场所。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设立下列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或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省直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海南单位,全省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2)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举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3) 对外和内部企业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 省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除前款规定外,

    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所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部分市、县联合举办的区域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主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1) 音像制品发行业务必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

    其他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2) 商业视频投影应接受子系统批准和管理。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投影点,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不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投影点,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3) 视频放映点由乡(镇)以上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设置,

    省级音像出版单位、县级以上工会和青年宫、省直属工矿企业工会、国有农场工会、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较大综合性娱乐场所。

    (4) 视频投影点的房屋必须坚固、安全。场地应有固定的后座和良好的通风、卫生、消防设施,营业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5) 机关、学校、部队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性视频放映。

    (6) 不得承包或者变相承包视频放映场所。

    (7) 未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录像带出租业务。

    (8) 禁止发行、销售、出租、放映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走私、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以及宣扬谋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反动、淫秽、色情、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图书、期刊、书画经营活动的管理。

    (1) 经营图书的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

    期刊、书画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书刊批发业务的集体书店,必须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在市区、县经营书刊、书画,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乱设摊位,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3) 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只能经营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出版物。

    禁止在香港、澳门、台湾境内经营图书、期刊、书刊、书刊。禁止经营反动、淫秽、色情、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非法出版物。

    (四) 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经营租赁商品制造和代理出版业务(如印刷发行、制作封面、广告、插图、编辑订单等);不得向出版社、杂志购买或者变相购买图书(期刊)号。

    (5) 集体的,

    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承揽出版社、杂志书刊的全部批发(发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新华书店包销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大、中、小学统一编写的教材以及随教材发放的教学参考书。

    (6) 个人、私营书店(摊)不得从事书刊(包括挂历、画册、明信片)批发业务。

    第二十条宣扬谋杀的反动、淫秽、色情和官方出版物,

    暴力和封建迷信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处理。非法出版物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收缴销毁。

    第二十一条音乐茶馆、歌舞厅、卡拉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1)邀请外国艺术家以及来自香港的艺术家,

    澳门、台湾地区在音乐茶馆、歌舞厅进行商业演出,必须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聘请省外乐队、歌手、表演者或者时装健身表演队在音乐茶馆、歌舞厅进行商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音乐茶馆、歌舞厅、卡拉厅的建筑设施必须坚固安全,出入通道必须畅通,通风良好,

    卫生、消防和应急照明设施;

    (4) 音乐茶馆、歌舞厅、卡拉厅不得向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开放;

    (5) 歌舞厅营业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厅内灯光照度不小于4勒克斯;音乐茶馆、卡拉厅的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场馆照明照度不小于6勒克斯;歌舞厅、音乐茶室、卡拉厅的动态噪声不得超过90;

    (6) 音乐茶馆不允许使用没有透明门窗的封闭盒子,

    歌舞厅和卡拉厅;没有舞伴、酒伴或坐伴;禁止穿着比基尼唱歌或跳舞;禁止熄灯和其他色情舞蹈。禁止播放宣扬谋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反动、淫秽、色情歌曲(音乐)和图像;

    (7) 音乐茶馆、歌舞厅不得聘用未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歌唱表演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室)经营活动的管理。

    (1) 娱乐场所(室)应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严禁利用营业场所或者文化娱乐机具进行文化娱乐活动赌博;

    (2) 设立台球、电玩娱乐活动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交通。中小学门前200米范围内,

    不得设立台球、电玩娱乐活动经营场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3) 打台球,,

    在市区或县内进行电子游戏和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和消防设施;

    (4) 电子游戏娱乐活动不得退钱、积分或现金。中奖者可以继续玩电脑游戏,也可以获得彩票,用于酒店、酒店和游乐园的内部流通和消费。内部彩票不得在社会上以任何形式流通或兑换现金;

    (五) 视频游戏机的屏幕图像必须健康有益。

    禁止使用带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图片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的绩效管理。

    (1) 社会性文艺表演团体(包括时尚健身表演团队,下同)的商业表演活动民间剧团必须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演出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省内其他地方的商业演出必须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商业性临时舞台表演(包括时装、健身表演,下同)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社办剧团、民间剧团到省外演出,必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4) 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表演者参加商业性临时团体演出或者受雇参加各种商业性演出的,应当持有本单位的批准证书;

    (5)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的节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的项目不得执行。

    第二十四条举办国际性、国内性的商业性文化艺术竞赛、演出、展览,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开办营业性业余文化艺术培训活动,在省内招生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省外招生的,必须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向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管理费标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标志,着装整洁,文明服务。进入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严禁起哄、斗殴和闹事。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本规定,依法经营,为繁荣文化市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作出显著成绩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抵制、检举揭发有功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扣缴或者吊销《市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市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的;

      (二)录像放映点承包或者变相承包经营的;

      (三)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出租、播放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不听劝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扣缴或吊销《市场许可证》和《表演许可证》,可并处上述罚款。

    (1) 提供无透明门窗的封闭箱;

    (2) 雇佣舞伴,提供酒席和坐席;

    (3)邀请未经授权的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艺术家、乐队、歌手和演员从省外,或时尚和健美表演队在音乐茶馆和歌舞厅进行商业表演;

    (4) 雇用不具备唱歌或表演资格的人员;

    (5) 未经批准在其他地方进行商业演出;

    (6) 未经许可组织商业演出平台的;

    (7) 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项目的;

    (8) 歌舞厅、卡拉厅、音乐茶馆的动态噪声超过90分贝;

    (9) 歌舞厅照明照度低于4勒克斯,卡拉、音乐茶馆照明照度低于6勒克斯;

    (10) 歌舞厅向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开放,或者在非法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台球和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营业场所;

    (11) 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不得佩戴标志。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收费超过核定标准的,

    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扣留或者吊销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

    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扣缴或者吊销《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持《市场许可证》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而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扣缴《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者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三)经营走私入境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机电路板的;

      (四)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出租、播放反动、淫秽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

      (五)违反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安全规定的;

      (六)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执行公务的;

      (七)扰乱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公共秩序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检验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市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jnyyrj84/3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