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局)。
附件:
1.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通知(适用于如实申报的企业)
2.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通知(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
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关于核实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2009年1月22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更终解决的对象
(1) 按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不论盈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不得参与当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中国的临时工程承包和劳务提供不足1年的,商务活动在年中终止,税费已经确定;
2.在更终结算期间已办理注销;
3.其他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参与当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更后结算期限
(1)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更终结算和缴纳,
结清应交和应退税款。
(2)企业在年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业务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更终结算和支付。
三、 纳税申报单
(1) 企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报表和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度所得税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3) 企业以电子方式申请纳税申报的,应当附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4)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当附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当在收到《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见附件1、附件2)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在规定期限内补税入库,或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6) 经批准采用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办法的企业,
其合并纳税的机构和地点(以下简称汇兑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简称合并申报纳税凭证,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没有汇款机构延期申报的批准文件,
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对、核定或核定,计算征收滞纳税款,并予以处罚。
(7) 企业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补充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9) 如果企业报告期的更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则假日期满后的第二天为该期间的更后一天;限期内连续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的,按节假日数顺延。
四、 法律责任
(1)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而拖延申报的,或者报送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申报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零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纳税。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 企业逾期不缴纳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滞纳金。
(3) 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myyyrj/2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