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9-10生效日期:-09-10
发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行编号:
(2003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9月10日公布)
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第三款删去“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shyyrj/4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