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通知

石家庄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24:36

     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全体会员单位和市场参与者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通知:

    更近,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的结构和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促进市场发展,培养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者队伍,本所专门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市场投资行为。

    请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一、将本指引的阅读流程纳入客户开户流程,张贴在营业部等显眼位置,并做好相关柜台的落实工作。

    二、结合会员客户管理等环节,引导个人投资者自觉遵守指引,树立“买家自担责任”的理念,合理参与投资。

    三、

    严格执行本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个人投资者履行指引提供有力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9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为了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合理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指导和服务,依法监督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防范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的能力,依法参与证券交易,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应充分理解并遵守“买方自行负责”的原则

    在证券市场。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有关市场信息作出理性判断和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的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能。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投资者与本所会员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被委托证券公司的资质,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并按规定签署相关风险披露文件。

    第八条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状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其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和投资机会。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

    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其知识结构、信用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个人信息,并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以便委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和掌握相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在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的交易或业务之前,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关风险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参与本所设立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上市公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充分了解证券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有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服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对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种谣言应当盲目跟踪。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

    比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第十八条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受到本所限制或作为监管关注账户上市的,本所将要求其委托的证券公司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接受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如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等法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交易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行为不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

    交易所可以通知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特别关注其证券交易账户,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涉嫌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违法的,本所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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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sjzyyrj/2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