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查勘劳务是否缴营业税

汕头用友软件 | 2022-04-01 16:06:07

     保险公司的调查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代表保险公司内各级机构提供调查服务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保险公司的业务组织模式一般由总行、分行、分行三级机构组成。补偿费用包括主体补偿费、公众评估费和调查费。标的赔偿是标的损失减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后的剩余价值(如果合同规定了免赔额,

    还应将其视为扣除),余额为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勘察费作为标的物赔偿以外的部分,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勘察人员的费用,如油费、路桥穿越费等。车险勘察费:由于勘察车辆在不同地区的价格水平和勘察半径不同,每个病例的调查费用一般为100~600元。

    总行直接参与调查的案件一般为重大财产保险案件(如台风、洪水、火灾等),很少直接参与车险案件的调查。

    为了说明问题,顾问介绍了三种情况下提供调查服务所得的纳税情况:分行自行调查、非本地分行调查和总部调查。

    在第一种情况下,分公司自行进行调查

    例1:当深圳分公司参保车辆在深圳分公司发生事故时,深圳分公司理赔部自行进行调查,

    造成调查费500元,主体赔偿500元。相关会计分录:(1)结案时

    借方:赔偿费用

    贷方: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500

    银行存款

    (2) 结算和索赔费用报销一般不同时进行。索赔调查费用是指本公司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发生的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等。

    报销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用500

    信用:银行存款500元

    在第二种情况下,系统中的其他组织代表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例2:

    深圳分公司承保广州的车辆事故。广州分行理赔部代表深圳分行进行调查。相关费用由深圳分公司如实承担,调查费500元。

    (1) 广州分行会计处理借方: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500

    信用:银行存款500元

    借方:内部交易-总行(深圳分行)500

    贷方: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500

    (2) 深圳分行的会计处理:

    补偿支出

    贷款:银行存款

    内部交易-总行(广州分行)500

    (3) 总部的会计处理

    借记:

    内部交易-深圳分行500

    贷款:内部交易-广州分行500

    在第三种情况下,总部理赔部门代表其进行调查

    例3:深圳分公司承保车辆事故。情况很复杂。总行理赔部代表深圳分公司进行调查。相关费用由深圳分公司如实承担,调查费500元。

    (1) 总部的会计处理:

    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500

    信用:银行存款500元

    借方:内部交易-深圳分行500

    学分:

    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500

    (2) 深圳分行的会计处理:

    补偿支出

    信贷:内部交易-总部500

    银行存款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根据《关于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60号)的规定进行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财税字第160号文第2条规定,简称“独立核算单位”

    本通知第1条所称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们只领取营业执照,不是独立的会计单位;总行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在第一种情况下,,

    理赔部门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或分公司)的自查属于“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委托评估机构代为进行调查,评估机构应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向保险公司开具服务发票。

    第三,《财税字》[]第1条。

    16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单位是指有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是指收取货币,独立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内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收取货币,独立核算单位内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在第二种情况下,,

    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之间提供劳务属于上述规定的非应税行为,即独立核算单位内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向独立核算单位收取款项、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在第三种情况下,总部理赔部门代表公司进行调查,

    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向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收取款项、货物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是在上述核算过程中,,

    各级保险公司机构在“营业费用-索赔调查费用”或“赔偿费用”标题中单独计算与调查服务有关的费用,不与保险、贷款、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等服务。因此,对其调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结论也完全符合财税字第160号第3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必须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

    为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应当单独记帐。未单独核算的,征收营业税。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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