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

泰安用友软件 | 2021-11-17 15:53: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

    旧的组织必须重新获得资格

    财税【】45号文第2条规定,财政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60)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必须经过认定后方可获得。

    中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统称社会组织)如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组织可分为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基金会可分为民间慈善、公安、教育等。第二类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需要登记的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统称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财税160号文第7条规定的材料:(1)申请报告;

    (2) 民政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复印件;(3) 公司章程;(4) 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明细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5)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检结论和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初审,

    财政、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

    群众团体直接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交(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4号)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报告;(2)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三项固定规定;(3) 公司章程;(4) 捐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财务报告、,

    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公益活动详情、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

    但是,如果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和机构,由于其地位的合法性和特殊性,才水[]45号文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取消资格

    该文件增加了对不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的取消资格。财水【】45号文件规定,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年检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为财水【】第十条规定的年检不合格第160号文件,取消其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税务机关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16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或者有财税【】160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从文件执行的追溯时间来看,财水【】160号、财水【】124号和财水【】45号三个文件从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发布前已取得或未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团,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申请。

    除在年度所得税汇兑申报中注意本文件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本文件追溯执行年度和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及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清单,确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45号文实际上是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名单管理。今后,当企业和个人捐款时,,

    或者,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批准的清单,检查其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第3条[]号。

    45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公布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名单应包括当年继续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企业或者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会将通过公益性社团产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与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清单进行比较。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在名单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名单所在年度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如果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上,或者虽在名单上,,

    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不属于清单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捐赠时应首先审查受赠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如果他们在捐赠年度未能获得资格,他们将面临相关捐赠费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只有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的证据,财税[]160号文件规定,在接受捐赠时,

    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级别分别加盖公章。

    财水【】12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社团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级别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财税[45]号文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

    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人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加盖受赠人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我们不难知道,如果接受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当是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受赠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社团的,捐赠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是财政部或各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复印件,当然要盖章。通过规范捐赠票据的发放,明确了捐赠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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