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一般纳税人不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标准的通知》(闽国税函[166号),一、业务描述&&;
(2) 无法申请重新注册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011年5月1日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的普通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
3.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和服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普通纳税人应纳税货物、服务的年度应纳税销售额和应纳税行为合计超过500万元的。
4.从事成品油销售和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更高开票限额是否会发生变化
: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166号),三、基本规范(一)受理流程
&;&;
4.及时提示纳税人完成税控设备的变更、发放和更高开票限额的变更。开具发票的更高限额应降至10万元或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更高开票限额将降至10万元以下。
3.
2004年5月1日之后登记的普通纳税人能否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标准的通知》(闽国税函[166号),一、业务描述&&;
(2) 无法申请重新注册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011年5月1日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
因此,2003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普通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同时销售商品、劳务和销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是否可以转让给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标准的通知》(闽国税函[166号),一、业务描述&&;
(2) 无法申请重新注册的情况
3.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和服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普通纳税人
)应纳税货物、服务的年度应纳税销售额和应纳税行为合计超过500万元的。
因此,如果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同时从事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销售的普通纳税人不得转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现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现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1) 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登记日当期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应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验证一致&&;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转让登记,所有以前的进项发票都需要认证。
7.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更换防伪税控设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六、转让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支付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重新注册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无需更换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8.如果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它可以选择在本月或下个月生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后,从转让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登记日当期增值税仍按普通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在下个月生效。
9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经营期连续12个月以内或连续4个季度以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否需要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
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0进口抗癌药品是否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规定:二、自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1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金融机构是指:
&;&;
(4)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交易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70号),一、金融机构从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规定)第1条(23)第项所述银行间交易的利息收入:
&&;
(6) 银行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金融机构和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单。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是【第36号】中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不属于同业利息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12如果普通纳税人出售初级加工大米,他们的包装是否需要单独核算他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2)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纳税人,税率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和家用煤炭产品;3.书籍、报纸和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税率为零;然而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4) 对于提供处理的纳税人,
修理和更换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如果销售未单独核算,则应适用更高的税率。
因此,包装材料作为货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包装单独定价,则应按照所售货物1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3粽子是主要的农产品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财税字[]第52号),一、植物与海利普;
(一) 谷粒
谷物是指各种主食植物果实的总称。货物的纳税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其他谷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通过研磨、脱壳和其他工艺加工的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粉、矿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条皮、米粉等食品复制品也属于货物征税范围。
速冻食品,方便面,
副食品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属于本品的征税范围。
因此,粽子不是初级农产品。
14办理转乘手续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销售服务须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为10%。文本来源:
税务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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