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芜湖用友软件 | 2022-03-11 09:42:4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亏损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6号),称自1月1日起,企业股权投资亏损(以下简称股权)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损失确认为企业损失的年度,将投资作为企业损失予以扣除。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允许在年度内按规定一次性扣除这些规定。

    股权投资损失无扣除限额

    根据相关定义,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或损失是指企业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权投资损失有一个扣除限额。年,《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超出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然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在里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年度报告和扣除,不得提前或者延迟扣除。因各种原因导致资产损失发生当年未能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收回并确认在损失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发生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相应调整。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款,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或抵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权益(权益)投资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资产损失的,在扣除责任人、保险赔偿、价格变动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确认资产损失。

    该政策的实施更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简化了会计核算,减轻了税收负担。

    第号公告的发布。

    6进一步明确了一个关键信息,即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单独视为费用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只要符合税法要求。这意味着原税法中关于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失效。国税发[1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虽未直接废止,但与公告内容相冲突。因此,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当期予以扣除,

    不再受当期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如何在报表中填写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148号)关于投资损失扣除申报标准的规定,根据国税发[88号文的规定,投资(转让)企业发生的损失,按照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相关行。对长期股权投资造成的损失,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席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损失和投资损失的补充内容。也就是说,投资转让和处置的收益在第三章中的税收调整细节的第47行。数据来自于计划席XI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收入(损失)细节。提交审批的财产损失可直接填入该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席长期股权投资收入损失和投资损失的补充内容,即原始形式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的内容,不填写。

    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政策的注意事项

    结合国税发[88]和国税函[148]的相关规定,第6号公告再次强调一次性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但纳税人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局限于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

    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报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因为根据国税发〔〕88号文件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二是6.号公告要求以前年度剩余的股权投资损失要在年度一并结算,对国税函〔〕148号文件存在的疑惑进行了解答,即企业对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必须在年度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再出现非当年的损失不会给予扣除了。

    例如,某企业年度发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万元,年度未弥补损失100万元。即使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只有800万元不足以弥补该损失,企业也不再需要向后结转,而是直接在年度一次性扣除,

    并将损失归集填报至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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