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

孝感用友软件 | 2022-04-09 10:26:35

     财政部就企业新旧金融体系对接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企业贯彻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情况,财政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48号),对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作了规定。近日,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总则》实施后,企业原有的员工福利权责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处理以前形成的员工福利费余额

    答:新通则改革了企业员工福利财务制度几十年,

    并规定原用于职工福利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因此,自1月1日起,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员工福利。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转回。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次,,

    企业账簿中应付福利费用余额(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和激励资金余额)按下列情况处理:

    1.余额为亏损的,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依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尚不足以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余额的,按照原规定继续使用,

    新的通用规则在余额使用后执行。即对原员工福利费用项目,先核销应付福利费用,再将成本(费用)归零后直接支出。企业改制为公司或者转让产权时,应当将其差额转为资本公积。

    问:新《总则》实施后,企业应如何加强对员工福利费用的管理

    答复:

    企业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类员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法、审批权限等,并经员工批准(代表)相关费用经股东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支付。

    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不得擅自占用、挪用项目。

    问:新通则实施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财务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保险财务待遇的通知》(财企[6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试点地区的企业,

    提取金额低于工资总额4%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计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应从应付福利中支出,但不得导致应付福利出现赤字。

    新通则第43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如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48号)进一步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计算,企业缴费总额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不予承担,

    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出资由个人承担,企业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贴。"

    即不超过总波数的4%,但分配渠道发生了变化,即,

    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原先分别从应付的劳动保险费和福利费中支出,现在则从成本(费用)中支出。

    问:新的一般原则实施后,如何处理往年因实行与工作效率挂钩的政策而形成的应付工资余额

    答: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

    截至12月31日,因实施与工作效率挂钩的政策而产生的应付工资余额应继续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在未来的年度工资分配中“以丰盈弥补歉意”。不允许增加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直接用于年金支付,保持国家工效联动政策的一致性。

    企业截至12月31日所欠的下列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也可以从应付工资余额中列支:。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支出;2.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时,,

    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规定》(财企[]号)。

    313)和《关于公司改制中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企业》财企[12号文规定,将与工作效率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余额,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为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

    也不能量化为个人投资。

    问:企业应如何解决在实施一般企业财务制度时遇到的问题

    答:各级财政部门、尚未脱钩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是组织所管理企业实施新的总方针的责任主体。如果在执行新的一般原则和其他一般企业财务制度时出现任何问题,企业应向主管财政当局报告。其中,,

    中央企业应首先向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告。财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不能回答或者越权的,

    应当向财政部反映。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xgyyrj/4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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