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5:58:13

     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资产评估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特此打印并分发给您,以供实施。

    各地要按照《资产评估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清理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12月底前将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报告执行情况。

    附件:资产评估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务部

    2009年11月17日

    资产评估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

    第三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自愿补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款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费采用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市场调整价格提供自愿委托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按件收费的,可以以被评估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作为收费依据,并可以采用差额固定利率累进计算的方法收取评估费。

    即按评估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划分收费等级,按等级计算收费金额。每个等级的总和为评估费用的总额。

    第七条对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评估费可以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工作日数和每个工作日的收费标准收取。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和复杂性确定工作天数;每个工作日的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分别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变动幅度由各省政府财政部门提出,

    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资产评估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和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价格经市场调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收费标准的范围,

    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消耗的工作时间和实践成本;

    (2) 评估业务的难度;

    (3) 客户的承载能力;

    (4) 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在其他场所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地的收费规定,收费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明确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

    争端解决方法等。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的返还和补偿。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资产评估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时,应当出具法定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未按照规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 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以外制定价格;

    (3) 擅自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设置鉴定费的;

    (4) 通过分解收费项目,乱收费,,

    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

    (5) 未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收取费用的;

    (6) 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时,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委托方的要求,

    在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费用,应当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费管理暂行办法》(价格费字[]号)。

    原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xyyyrj/2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