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盘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3:33

     公司财务库存管理系统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使盘点业务符合规定,确保盘点和财产盘点的准确性,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存货的范围

    1.存货盘点:包括原材料、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商品、零配件维修材料、外协加工材料及以下产品的盘点。

    2.财务存货: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和租赁合同的存货。

    3.财产盘存:包括固定资产盘存,

    托管资产,

    托管产品等。

    (1)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工具等资本支出购买的资产。

    (2) 保管资产:具有固定资产性质但列为费用的杂项设备。

    (3) 保管:按成本购买的资产。

    第3条计数方法

    1.年中和年末存货

    (1) 存货:资产部或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在年末(年中)进行全面的一般存货盘点。

    (2) 财务:财务部与会计处共同清查存货。

    (3) 财产:

    经济管理部、财务部在年末(年中)进行全面的总盘点。

    2.月末,由经济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月末所有存货进行全面清点(管理项目超过500项时,进行重点清点)。

    3.月度检查由检查部(总经办)或财务部会同经济管理部进行随机抽样盘点。

    第4条人员和责任

    1.总检查员:

    总经理负责库存总指挥,监督库存进度,对异常事项作出裁决。

    2.主要盘点人员: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盘点的实际工作。

    3.复核人:总经理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定事业部管理部主管对库存进行监督。

      4.

    盘点人员:由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盘点数量。

    5.会议人员:由财务部指定(人员不足时由间接部门支持),负责会议和记录,

    分段与盘点人员核对并确认数据。

    6.协调员:由各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指定,负责库存过程中的物料搬运和分拣。

    7.对于具体项目的月度盘点和不定期盘点,还应设置盘点人、会议人和抽样人,其职责相同。

    8.监事:由总经理办公室任命。

    第5条准备

    1.每次盘点前,财务部负责人应根据存货类型和项目安排盘点人员组织表(略),报总经理批准,

    然后将其发布以供实现。

    2.管理部门应检查需要检查的财产和工具,

    提前准备,财务部编制盘点表。

    (1) 存货堆放整齐、集中、分类、标识。

    (2) 现金、证券、租赁合同应当分类列示。

    (3) 所有财产卡应按照存货的编号顺序提前准备。

    (4) 所有财务账簿应在盘点前公布。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财务部应使用一式两份的余额调整表(略)将账面金额调整至正确的账面余额,

    第二联由财务部保存,第一联送经济管理部。

    3.库存期间收到但未妥善记录的材料应单独储存和标记。

    第6条年中和年末全面存货

    1.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发布盘点通知,负责召集各部门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制定盘点计划,通知各相关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应急物资外,

    暂停材料的接收和发放。每个生产单位在盘点期间所需的物料不得移动,但必须进行标识

    3.原则上采用综合盘存法。特殊情况下,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

    4.应尽可能使用精确的仪表,以避免主观目视检查。

    每个财务数量应在进行下一个项目之前确定,并且在盘点之后不得更改。

    5.盘点项目时,会议人员应根据盘点人员的实际盘点点,详细记录盘点统计表(略),

    每一分段应检查一次。如果没有错误,在表格上签字确认后,表格应列出相同的序列号,并各保留一份副本,以备将来验证。如果有任何差异,我们必须再次集中精力。存货盘点完成后,存货员汇总存货统计表,编制存货表(略)一式两份。

    第一联由经济管理部保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核对盘点点损益金额。

    第7条不定期抽样

    1.

    总经办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派员抽签。财务部填写《财产抽样通知单》(略),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2.清点日期和项目的原则是不提前通知运营部门。

    3.在盘点前,会计机构应使用余额调整表将账面金额调整为盘点的实际账面余额,然后进行盘点。

    4.

    不定期抽样应填写盘点表。

    第8条库存报告

    1.

    财务部根据存货表编制存货损益表(略)一式三份,交经济管理部填写差异原因及对策说明,然后发回财务部汇总,报总经理签字批准。第一联送经济管理部,第二联送总经理办公室,第三联由财务部保管,作为调账依据。

    2.对于不规则抽样,

    盘盈盘亏报告应在盘盈后一周内报上级审批。对于年中、年末存货,财务部应在存货盘点后两周内将存货损益表报上级审批。

    3.存货损益金额平时仅计入暂估科目。年末,本期营业外收入的存货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以净额转入。

    第9条现金、票据和证券的库存

      1.

    现金、银行存款、零用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租赁合同及其他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财务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但财务部在年中、年末共同检查的除外。

    2.现金、票据盘点应在无收支盘点日上下班前进行,或当天下午结算后进行。

    3.盘点前,应在核对账簿后封锁并打开现金存放处。集合点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一起计算。

    4.

    与会人员根据实际盘点情况详细填写现金(票据)盘点报告(略),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提交审批。第一联由管理部保存,第二联由财务部保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办公室。

    5.证券和各种所有权应当予以确认、核实和确认。参会人员根据实际盘点情况填写《证券盘点报告》(略)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提交审核。第一份由管理部保存,

    第二联由财务部保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如有差异,应报总经理批准。

    第10条存货盘点

    1.存货盘点应在当月更后一天进行。

    2.存货原则上应进行综合盘点。如果成本计算方法不需要全面盘点,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则应在更改盘点方法之前,将盘点方法报总经理批准。

    第11条其他物品的库存

    1.外协加工材料和产品:

    外协加工材料和产品的搬运人员应与财务人员一起外出盘点。《外协加工材料和产品库存表》(略)一式三份,由代理厂家签字。第一联由管理部保管,第二联由财务部保管,第三联送总经办。

    2.销售退回的产成品,在盘点前应办理退货手续,包括验收和核算。

    3.

    管理部门将新增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12条预防措施

    1.参与盘点工作的所有盘点人员必须深入了解自己的职责和准备工作。

    2.盘点人员应在盘点当天停止休假,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集团反要约人报告并接受工作安排。如因特殊事故发现代理人,应提前报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3.

    所有财务盘点均应遵循静态盘点的原则,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务的进入、退出和移动。

    4.盘点所用文件、报表的所有字段如有修改,须经盘点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追究其责任。

    5.所有库存数据必须以实际库存、规模或换算的确认数据为基础,不得以推测数据或伪造数据进行登记。

    6.如果盘点人员加班,经主管批准,可报到加班或轮流安排补假。

    7.

    从盘点开始到工作结束,每组盘点人员应接受复核人员的指挥和监督。

    8.盘点结束后,各组复核人向主复核人报告,经审核后离岗。

    第十三条奖惩

    1.存货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表现优异的,经主发盘人签字后给予奖励。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要约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讨论。

    第十四条会计差错的处理

    1.帐簿数量遗漏、错记、错算、未结算或帐簿记载不清的,会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情节严重的,报总经理讨论。

    2.如账户内有涂改、开封、签字、签证等凭证,且凭证未整理、难以核对,或有虚假数字的,由直接主管签字并报总经理讨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总经理讨论或者给予同等报酬:

    1.

    因未履行保管责任或疏忽造成财产被盗、遗失或盘存的;

    2.盗窃、出卖、变造、私变公共事务等徇私舞弊的;

      3.

    未经批准,未报告未经授权转移、借用或损坏保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适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措施。

    第九章奖惩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辛勤工作和突出业绩向总经理提出各种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种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对账单、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妨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或者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4.

    拒绝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5.对审计员或告密者进行报复。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十一条审计过程中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公布。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ybcxzzzzyyrj/2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