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用友软件 | 2022-04-02 10:21:48

     合并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按合并方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按合并类型划分,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文结合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分析和解释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财产盘存及相关会计处理

    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企业接受并购计划时,被并购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散清算(包括特殊税务处理),无论合并的性质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在第20号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企业称为被收购方)应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

    编制财产清单,全面清查核实各类资产、债权债务损失情况。财产盘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

    (一) 存货剩余和报废资产的处置

    对于各类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应首先确定其溢出或损失值。通过标题“未决财产的损失和溢出”进行过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查并决定处理时。

    对于损失,

    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款)、“管理费用”(存货一般损失)、“营业外费用”等科目;如果库存盈余增加,库存价值将抵消管理费用。存货剩余固定资产净值先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 无法收回债权的处理

    经清理、核实确定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批准注销的,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根据清算核实的实时发现调整坏账准备余额。增加的,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如果减少,则应进行相反的输入。

    (三) 改变持续经营的会计原则

    计入其他应付款的递延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或应计费用,在清算时予以核销,其相应价值计入“管理费用”

    和其他账户;如果此时账面上存在递延所得税余额,也应予以核销,并将该余额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根据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四) 应缴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将“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记入“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科目;如果计算结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不进行此项录入,

    但无论所得税是否确认,损益表的余额均应予以核销和结算。

    被合并企业在上述存货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后,应当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初至存货基准日的财产盘存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年初至存货基准日为纳税年度,办理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决算和支付。

    财产清查并最终结算后,进行年末会计处理。借记或贷记“本年度利润”科目

    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标题。

    上述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查核实,一般应结合企业期末专项审计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合并企业税前扣除各项资产损失的法律依据。

    清算或移交的会计处理

    (一) 已确认资产和负债转让损益

    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将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被合并企业(在第20号标准中,

    被合并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称为买方)。现行税制下的税收政策是:(1)流转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第165号和国税函第420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整体转让)涉及房地产、无形资产、应税货物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转让资产不会在会计中出售,不会开具销售发票,也不会计算当期税款;(2)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9号、财税[]60号文件规定,一般合并企业按清算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但符合第5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可以采取特殊税收处理。

    合并后的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转让资产产生的收入或损失,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合并企业应确认的转让资产产生的收入或损失=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或=(被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含股权付款的购买资产净值+被合并企业收到的负债)一、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这并不是直接的原因。相反,合并企业在计算清算收入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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