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5个小案例,轻松掌握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重庆用友软件 | 2022-02-26 09:30:34

     情况1。

    山东某设备销售公司年营业收入1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广告费用为200万元,无其他税费调整项目。

    (1) 广告费允许扣除额=10000元*15%=150万元

    (2)加税广告费=账户金额-税额=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税收调整减少=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300万元*25%=32.5万元

    提醒:

    (一)对普通企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15%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扣除。未来的纳税年度;

    (2) 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入。

    案例 2。

    山东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1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

    本年度实际广告费用为350万元,本年度无其他税费调整项目。

    (1)广告费可扣除额=1万元*30%=300万元

    (2)加税广告费=账户金额-税额=3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税收调整减少=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提醒: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所产生的广告费用和商业推广费用,

    允许企业对本年度销售(经营)收入不超过30%的药品和饮料制造(非酒精制造)企业进行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 3。

    山东某烟草公司营业收入10000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实际广告费用220万元。

    本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 广告费允许扣除额=10000元

    (2) 增加的广告费税额=账户金额-税额=2。

    200万元-000万元=220万元

    (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税收调整减少=80万元+220万元=30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00万元*25%=75万元

    提醒: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案例四

    山东安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1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的实际广告费用为 2。

    100万元。本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据了解,今年未结转的广告费用为10万元。

    (1) 广告费允许扣除额=10000元*15%+100000元=160万元

    (2)加税广告费=账户金额-税额=210万元-160万元=50万元

    (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税收调整减少=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提醒:

    但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他企业超出可抵扣限额的部分广告费用,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5

    山东一家设备销售公司和山东一家安装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费用分摊协议,设备销售公司当年发生的广告费用的40%应向安装公司收取扣除。

    设备销售公司年营业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广告费300万元,

    本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 广告费允许扣除额=10000元*15%=150万元

    (2)中转安装公司扣除广告费=150×40%=60万元

    (3)设备销售公司允许扣除的广告费=150万元-60万元=90万元

    (4)加税广告费=账户金额-税额=300万元-90万元=210万元

    (5)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80万元+210万元=290万元

    (6)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

    900万元*25%=72.5万元

    提醒:

    已签订《广告及商业推广费用分担协议》(以下简称《分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在销售(经营)税前扣除限额内发生的广告及商业推广费用今年可以从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根据分享协议将部分或全部收入收取给对方扣除。

    政策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15%的,准予扣除。扣除,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现将《关于广告和商业推广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通知如下:

    1.化妆品生产或销售、药品生产、饮料生产(酒类生产除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存入 它将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

    2.已签署《广告费用及业务推广费用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当年销售(经营)收入在税前扣除限额内发生的广告费、商业推广费,可向企业扣除,也可按规定扣除对方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到共享协议。另一方在计算企业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入。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

    4.本通知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zqyyrj111/4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