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包头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22:0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换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3-14生效日期:-03-14

    发证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行号:京深字第118号

    区县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国内纳税人进行了换证。为了做好换证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地方税制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共同实施:

    二○○○年三月十四日

    .准备更换证书

    各区县局、分局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积极部署,做好准备。与工商、国税、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联营户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同时

    各区县局、分局要做好对纳税人和纳税服务的宣传指导工作。

    二,。税务登记证换领时间

    本地纳税人的税务证明书续期日期定于四月十八日至六月三十日。对于新账户的税务登记,将从4月1日起打印新证书。

    三,。

    税务登记证续期范围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月1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应在换证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 各区县分局要按照本办法,严格按照属地征收原则,

     . ,

     .

    . , , , .六、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一) 税务登记证号:为保证今后全市税务登记证号的统一,新办理、续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由15张调整为18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前面是国家标准的6位行政区域代码,后面是税务机关的3位特殊代码(无特殊情况时为3“0”)。对于18位数字的个体工商户,

    他们都可以使用18位数字作为税务登记号码。为方便建立多个营业场所(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固定场所,税务机关在咨询市技术监督局后,将发布“协调表”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9位代码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没有资格接收技术监督局代码(如社区分支机构)且有义务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其总部代码可用于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按“001-999”的顺序编制其更后三位代码来区分它们。

    (二) 证书有效期:长期有效。但是,对于新登记或者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短期或者临时营业执照续签的纳税人,即企业的业务结算日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应当随机打印开始日期和实际业务结算日。

    (三) 营业期限:按工商登记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印制。

    (4) 注册类型:即企业的经济类别。在换证过程中,各区县局、分局应严格按照经济类别对市局标准文本中的经济类别进行验证,以确保经济类别验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七,。更换证书的方法和要求

    (1) 为简化换证手续,各区县分行应:,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者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换发或者换发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境内纳税人变更项目的,应当先办理变更登记,然后换发税务登记证。对异常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计算机系统中转换为正常户后,办理换证手续。为确保合法性,

    税务登记号码的有效性和统一性。纳税人还必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带有“年审代码”防伪标志)。未参加上述规范年审的单位,应先到技术监督部办理年审手续,避免重复和编号错误。

    (二)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应加强对税源账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确保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并严格按照标准化文本和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三) 为加强异常户的统计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各区县局、分局对已确认一年以上的异常户进行注销,并按规定程序转入“撤销库”。

    (四) 为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应注意以下三项检查:一是,,

    严格控制换证审批。资料不全、无相关证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予更换;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控制计算机录入和打印质量;三是严格控制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五) 本次换证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现有境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在换证过程中,各区、县、分局应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证制作费”项目。税务登记证外框是否换新,由区、县局、分局根据区、县局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

    为及时掌握换证进展情况,各区县局应在每月5日内将换证情况(含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并于7月10日前提交《境内纳税人换证汇总表》和《税务登记证换证统计表》。

    九、 根据市局标准化要求,在换证过程中,各区、县、分局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登记核验(换证)审批表》,检查纳税人填写的内容,并替换为新的税务登记证。

    换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换发的通知

    国税发(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在全国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税务登记证续期范围

    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国家重新划分了经济组织的类型,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要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税人,,

    包括登记未满三年的,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承担个人所得税预扣义务的任何预扣代理,

    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2、 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以不同的颜色区分。向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异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向其他单位出具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 纳税人识别号

    原税务登记证号码(即纳税人识别号)将继续用于本税务登记证的续期。为了便于管理,拥有重复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的纳税人可以在其现有身份证号码后添加代码位置:具体来说,在根据其不同的营业执照签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业务的第十五个号后添加一条水平线,并增加1位的数量。例如,某个个体工商户拥有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身份证号码为345,

    税务登记证号码为345、345-1、23453。为了适应未来身份证号码不断增加的需要,在编码时应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4、 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样式和打印

    税务登记证原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兼职业务)、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章)等;

    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样本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样本标准说明见附件一)。为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正式印刷前,,

    各地应将证书样本提交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印刷。税务登记证外框是否更新,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

    5、 更新程序

    (1) 税务机关应当在换证一个月前公告并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起草了公告文本(见附件2);

    (2)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

    持原税务登记证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3)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纳税人证件、表格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经审查,发现纳税人证明文件不完整或者填写不正确的,责令改正并补发;

    (4) 纳税人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

    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 税务登记证内容统一填写标准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填写标准不变,“经营期限”在工商登记批准的期限内填写。“证件有效期”是指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工商登记机关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

    填写工商登记批准的期限;其余的填写“长期”。“字号”统一填写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类型”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登记类型分类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合资企业”、“集体合资企业”、“国有和集体合资企业”和“其他合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港澳台资)”、“合作企业(港澳台资)”,“香港、澳门、台湾外商独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投资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不变的,仍按原类型填写。经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7、 更新时间表

    税务登记证换发时间为6月至11月底,6月为公示期,7月至10月为实施期。7月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证的制发工作;11月是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和衔接,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各地调整确定。

    8、 结合欠税户清查,加强税源管理

    税务登记证的续签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这种更新不仅要满足新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而且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查清税源,加强管理,对不征不管的户,要严格依法纳税和罚款。

    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换证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换证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摸清共管户数量,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税源管理;查明扣缴义务人基本金额,加强登记管理;同时,我们应该优化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续期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和印制方式另行确定。

    10、 全国税务登记证换发统计表(见附件4)及换发工作总结应于1月30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4月29日,

    1999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btyyrj/2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