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大庆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16:04

     大连市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0-25生效日期:-10-25

    发证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行编号:[]第68号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手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

    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凭个人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者需提交专业证书注册的限制。

    (2) 凡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均可命名为“大连”。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可放宽注册资本(基金)50万元以上。

    (三) 在庄河市投资兴办企业,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海县,注册资本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前期许可证审批期限为一年。

    (4)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字样:(一)核心企业注册资本1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2) 核心企业及控股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1万元以上;(3) 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民营高科技企业可以组建母公司注册资本1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万元以上的集团。

    (五)科技人员和留学生的户籍不受住所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6) 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7) 企业登记涉及预核准的,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作为预批准的依据。

    (8)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照土地法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承包开发经营农村“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对于那些利用当地资源开发“四荒”、发展海洋和淡水养殖的新成立企业,其证书和地图只收取生产成本。

    在合同期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吸收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

    (9) 下岗职工(包括自谋职业但未就业的职工)和从就业转为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职工,持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失业证一次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登记,免收各项费用。

    (10) 对经济欠发达的边远落后地区新办个体工商户和政府扶持的提供生产资料的种养户,除按省级以上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和生产成本外,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各类审批登记费,免征工商行政管理费。

    (11) 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持有关部门特困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有期限的临时许可证,并在临时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费;

    对从就业转为失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在三年内免征工商行政管理费,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2) 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各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临时经营期间免收市场管理费。

    从事荒山、荒地、荒地、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有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首次就业从事餐饮业、修缮业的,自领取失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减半道路占用费,免收城市私人房屋占用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从事书刊销售和文化商品经营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三年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三) 下岗职工利用企业闲置资产建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的,经双方协调,可以从企业欠下岗职工的工资、筹资、医疗、取暖等债务中扣除租赁费。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可以从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租金。

    (14) 对于政府投资或政府优惠政策设立的各类市场,创始人必须拿出不低于20%的摊位出租给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并按一定比例降低摊位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为下岗职工和从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开辟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特殊市场。

    (15) 社区服务企业(单位)招收60%以上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的收入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劳动部门确认,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免征营业税,但更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免税期满后,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免税主体和范围进行审查。如果他们符合条件,他们可以继续获得豁免两年。

    (16) 私营企业吸收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总数6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就业失业人员占当年原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 加强政策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十七) 对企业规模较大、市场前景较好的龙头民营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公司+农户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资金方面,市、区、市、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实施进度给予专项补贴。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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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产品进入市场方面,流通领域相关部门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展位费优惠;

    5.在舆论方面,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专版,专题,定期宣传这些企业及其产品,促进这些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6.在服务方面,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人才服务和市场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

    (十八) 制定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国家驰名商标发展规划,精心培育和重点扶持列入规划的企业。1月份以来,市政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奖励300万元,对获得省级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奖励30万元。奖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19) 以参股、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个体私营企业,

    合同等形式可享受本市有关优惠待遇。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产权变动而注销。

    (20) 私营企业和外地公民来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定代表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永久居留,免收城市容量增加费:

    (1) 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遵守法律,依法纳税的;

    (2) 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

    (3) 年纳税额连续两年超过20万元。

    我市民营企业外籍人才及其配偶的户口迁移,需要市政府进行户籍改革。

    (二十一)外资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本市企业改制中享受同等待遇,产权交易中介费减半。

    (二十二)私营企业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时,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私营企业,可以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三)以科技成果向私营科技企业出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的价格出资。出资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私营企业申请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出口创汇的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出口奖励和退税政策。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帮助他们用好本职工作。

    四、 优化服务,

    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二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条件。在规划建设市场、贸易街、经济开发区时,要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项目立项、用地、用电、用水、环境治理补贴资金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努力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26)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中心的作用,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适当扩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本息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信贷额度。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

    研究开发服务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信贷项目,进一步完善结算、金融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二十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意识,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职能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各项经济检查实行备案制度。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进行必要的协调,切实制止抽查。

    (二十八)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责任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

    (29)各级政府应将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其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依法经营,遵守税收、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守法、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拥有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国际认证、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民营骨干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对在我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要大力表彰和宣传,

    努力营造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切实措施和办法,认真落实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政策。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dqyyrj/2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