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赣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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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签发范围

    (1) 下列纳税人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1.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 下列纳税人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1.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的承包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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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 ),只办理报检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 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相同,但不得超过三年。

    2.承包、租赁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当与承包、租赁的时间一致,但不得超过三年。

    3.如果境外企业承包建设,,

    在中国境内进行安装、组装、勘探项目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签发期限应与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三年。

    (4) 纳税人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作为单位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登记。

    三、

    纳税人识别码(税务登记证代码)

    1.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域代码是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国家尚未制定行政区域代码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代码仍按现行行政区域代码执行。

    2.个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身份证号码。

    3.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为:

    区号+相应的有效证书号。

    4.个体工商户设立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可以在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后加2位后缀码作为纳税人识别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代码为:“01”、“02”、“03”等;即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无后缀码;在办理第二生产经营单位税务登记证时,

    其识别码为身份证号码加2位后缀码(01);办理第三生产经营单位税务登记证时,其识别码为身份证号码加2位后缀码(02)。

    四、 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

    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当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对暂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发给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

    扣缴义务人的识别代码为:行政区域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五、分支机构、网点税务登记管理

    对于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论其财务是否独立,

    应当到生产经营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代码+分支机构代码。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网络不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为其生产经营场所、营业网点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核发。

    六、

    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67号的规定,公立或私立、营利或非营利的教育机构应申请税务登记证。

    公立或私立、营利或非营利医疗机构均应申请税务登记证。

    七、大型商场、集市摊位(柜)出租或出售的税务登记管理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独立经营的,

    无论是否实行商场、集市管理机构统一纳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承包或租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商场或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款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证。

    八、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县(市)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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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纳税人部分税款征收的税务登记管理

    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只负责征收纳税人管辖范围内部分地方税的,不向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原件;但是,考虑税务管理的需要,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应当督促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发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原始税务登记证的代码。

    十三,。税务登记证的印章管理

    1.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时,可以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

    2.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当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行政章。

    3.为提高加盖“行政印章”的效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插入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内芯由印刷企业统一套印。

    十四,。

    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登记

    更换税务登记证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要求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新账号。原账号暂不需要登记,但纳税人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五,。税务登记证制作成本

    税务登记证制作费用严格按照省税务局《税务登记证换发通知》(甘地税发[78号)的要求收取。对于7月份已经完成的新税务登记,

    证书也应更改,但不再收取生产成本。

    十六,。税务登记证名称

    税务登记证的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1.税务登记证编号:税务登记证。

    2.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号:税务临时登记证编号。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号: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代缴。

    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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