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赣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8:09:16

     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4-28生效日期:-04-28

    发证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行编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16号)

    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单位:

    《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第十一届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打印并分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12〕[]第34号),

    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再就业总体目标

    (一) 我市再就业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求的市场化就业机制,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政策,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力争“十五”期间至“十五”末每年新增就业0个,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工作职责

    (2)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增加就业,落实再就业政策,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解决困难群体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重要工作目标,每年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三) 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

    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再就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公开办理手续,

    切实承担本部门的再就业责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 适用对象

    (4)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4.享受更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休的;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招收并以其他方式实现再就业的(中发[12号文印发前一年9月30日前)。

    四、 建立基层劳动保障机构

    (五) 各级政府应在6月底前设立地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继续保留各镇劳动保障机构,推进劳动保障服务社会化。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提出所辖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人员配备计划(包括已设立但尚未落实人员编制和资金的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机构),由同级人员编制部门协商确定,

    人员和工作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做出相应的预算安排(市级、蓬江区、江海区按5:5比例分摊)。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主要职责:

    1.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机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国家、省、市劳动保障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的具体落实;发展就业项目,扩大就业机会;

    组织辖区内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开展岗位介绍,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优惠证;辖区内的求职、失业和就业统计。负责接收和管理转入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建立健全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状况,

    引导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和服务;;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离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及时反映离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发展社区就业岗位,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劳动信息交流,办理求职和就业登记,推荐就业,再就业和择业指导,开展劳动事务和社会保险经办,,

    帮助社区特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所在辖区的再就业优惠证。完善信息网络,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查询等服务;丰富离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及时了解和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生活状况,看望和慰问老年人和住院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协助家属办理丧事,

    申请丧葬费、养老金,符合更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失业人员申请更低生活保障。

    (六) 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提供方便群众的办公场所,配备专门人员,将街道办事处(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工作体系确保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有效运行。

      五、服务和管理

      (七)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指导,加快街道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网和工作平台建设,

    在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信息流畅、运行良好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资料数据库,并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的配合协助下,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在资料、手续完备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5.个工作日内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证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公示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和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3.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对不挑不拣、愿意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岗位就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1.个月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素,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同时,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再就业培训,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和培训再就业率。江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八)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专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窗口,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条件、需提交资料和办结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市行政总汇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工商部门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下岗职工,要及时下发临时营业执照,鼓励下岗职工大胆自谋职业和创业。

      (九)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并指定专人做好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经费的单位、个人,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资料齐全的,在承诺时限内,及时支付相应的补贴经费,促使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实施、落实。《江门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修改后实施。

      (十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按照20%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排经营场所,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二)对进入政府设立的就业基地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城监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做好跟踪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实行免费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及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十三)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859号)的要求,做好“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认定、资产处置、改制分流形式、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审批服务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行政性收费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十四)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企业要及时督促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填写《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并移交社区居委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的跟踪服务。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填写《国有企业减员申请登记表》,且提前30日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政府批准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实施企业减员。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若超过目标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六、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9、我省批准设立的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和船舶户牌费、对个体商贩收取的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

      (十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更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在政府设立的创业市场、创业街区、灯光夜市等就业基地经营,实行减免租赁、摊位、市场管理、卫生清洁等费用。

      (十九)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填写《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交劳动手册、个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元自谋职业扶持。

    财政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自谋职业扶持资金。

    (二十一)对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手续完成前,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明,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2)对于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手续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商业银行贷款核实等程序办理。贷款额度更高为每人2万元,期限两年(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同级财政应当如实全额贴息,

    延长时间不打折。微利项目是指社区、街道、工矿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商业、餐饮、维修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艺品、修缮、借书、酒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纫、复印打字等,美发、小餐桌、食堂、搬家、小时服务和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保健服务、婴儿护理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托管服务、老年人护理服务、病人护理、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江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修订实施。

    (二十三) 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实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208]和[160]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身份证明,

    由税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二十四) 各类用人单位招收再就业困难老年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再就业困难老年人安置岗位补贴申请表》,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人单位可获得一次性岗位补贴,每人元。

    财务部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支付岗位补贴。

    (二十五) 企业(单位)应当填报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业、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国有企业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发展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老年人就业困难的企业(单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并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7〕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照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三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十六)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12月31日。

    (二十七) 企业岗位空缺时,应当填写《企业岗位空缺报告表》,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十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服务人员,,

    有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出现空缺时,应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申请表》,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表。否则,财务部门将不支付所安排人员的费用。

    (二十九) 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应尽量避免将夫妻一方下岗(失业)的员工、取得江门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人员、残疾人、军人家属、劳动模范等作为裁员对象。

    七、

    监督检查

    (三十)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违反规定出售、乱发放优惠再就业证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一)对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gzyyrj/3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