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合肥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50:44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4-30生效日期:-04-30

    发证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发行号:湘广发[17]号

    为切实加强个税和个税管理,理顺个税和个税征管思路,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树立个税管理新理念,推进依法治税,开创我省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新局面。

    现将有关意见澄清如下:

    一、个人及个人所得税管理范围

    (1) 根据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批准的登记类型;个人&#,&#;“私企”(13位工商许可证登记号中从右到左的第七位为&#;2&#,为私企),确定为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

    (2) 经营者和其他散户投资者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承包或租赁外立面、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纳入日常管理。

    二,。组织、人员和责任

    (1) 市、国家局征管科、县(市、分局)个税、个税管理科负责个税、个税管理工作。如果县(市、分局)没有个人和私人税务管理科,则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2) 个人和私人税务账户&#;两税&#;在比重较大的县(市,区),,

    城镇专业市场较多,个体经营者集中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所,负责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

    (3) 应配备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熟悉个税、个税征管的同志,负责个税、个税管理工作。县(市、分局)未设立个人、私营税务管理科的,应当确保有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个人、私营税务管理。

    (4) 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及分局个人、个人所得税征管职责:

    国家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县(市)个税、私税管理科个人、私税征管职责各分局按照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营业机构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352号)的职责执行。

    三,。

    加强个体私营税务信息化管理

    运用现代化手段,将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申报征收、银行代收(卡转税、自动纳税、电子申报、纳税)等个人和个人税务业务逐步纳入电子化管理,形成个人和私人税务管理的综合监控网络。税收征管软件的综合应用,从税务登记到&;双重决定&#;管理,开户管理,,

    税收征管、仓储按规定程序操作,并及时进入计算机管理;加快与税务机关(银行系统)的信息交流管理,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办法;加强各种税控手段的实施和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逐步探索一套地方办法,加快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电子化进程。

    四,。

    建立科学的个人和私人税收管理体系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科学高效方式,运用现代手段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和综合监控,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防止偷税漏税和管理,建立科学的个人和私人税收管理制度。

    (1) 税务登记管理。对个人和个人税收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严格遵循属地原则,利用计算机实施全方位税收征管&#;

    户籍:管理。

    1.定位、跟踪和管理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暂停(暂停)和恢复营业登记及验证管理,建立税源调查和登记制度,包括所有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设施的纳税人(包括所有门面、摊位、营业设施)纳入税源控制范围,同时在营业凭证清晰的基础上,确保登记人与经营者的一致性,防止偷税漏税。

    2、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查明原因,补办税务登记;

    暂时无法办理营业税登记的,应当予以备案。

    3.各地要系统开展税源调查和调查,查明税源依据,按不同地点、不同楼层、不同地点、不同地段对纳入个人征管范围的所有纳税人进行编码和定位,更换经营者,保持编码不变,使用计算机注册并创建纳税人&#;户籍:根据检查情况随时归档调整。

    4.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制度,将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核验、核验、征税、开票、购房等登记在户籍档案中。可以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手册,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额度、纳税、停业、发票的收讫、购买等录入税务手册进行管理。

    (2) 税务评估和税务管理。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和计税机制,合理评估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和应纳税额,

    努力实现公平、相对平衡的税负,保持平等的市场竞争。实施&#;双重决定&#;自雇户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配额调整。

    1.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典型调查、住户自报、民主评议、定额核定、通知住户、定期检查等方式,定期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2.县(市、分局)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划分配额级别,确定每一级别的更低限额;同时

    需要考虑的是,在同一地段、场所、场地、立面和展位内,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和收入不同,其定额的核定也应不同。

    3.个体私营税务管理科在各基层国家税务机关(税务所)管辖范围内成立评税认定小组,邀请地方税务、工商、个人协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市场管理机构参加(或物业管理机构)和业务代表参加。结合业务地点,

    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采取集体研究批准,经审批后报县(分局)级国家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并予以公布。核定税额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日常税务检查、发票检查和税务检查应为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如果发现税负明显偏高或偏低,应在核实情况后进行调整。

    4.可通过以下方式验证税额:(1)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进行扣除(计量);

    (2) 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核算;(3) 根据资产和验资情况对存货进行检查和验证;(4) 按实际收入核实;(5) 根据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审批;(6) 按照资金周转率、盈亏平衡分析、毛利率计算、验证(检验)品计算、坐点观察、民主评估、财务报告等方法进行验证,积极探索用科学方法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进行监测核实的有效途径。

    5.做好纳税评估和认定工作,,

    要把握好评税、评税、稽查三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组织和方式上保证纳税评估和认定的公开和公平,为辖区和边境地区税负平衡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确保个人和私营企业税收合理稳定增长。

    (3) 税收征管。采取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模式下的集中征收,

    大力推进电子报税、电子纳税和金融机构网络税收征管模式。对于不能集中采集的偏远、分散、临时的经营户,可以实施就地采集。在偏远山区,交通、通讯极为不便的乡(镇)、村,个体工商户和分散的税费可以切实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要求将税票交给人(纳税人),及时结算申报,管理到位。

    (4) 发票的日常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的宣传,提高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使用、申领发票的意识,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法行为,逐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普遍开具和领用发票,实施&#;税收&#,&#;通过票证控制税收;,以掌握其购销业务,从而为纳税评估、纳税认定和纳税鉴证提供依据。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堵塞税收漏洞。

    (5) 每日检查税源。税源日常检查是个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以现场检查和检查为主要检查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变化情况,为合理评税定税、及时掌握税额提供依据。加强纳税人账簿和原始凭证的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的,应当发出限额调整通知,及时调整纳税限额。

    (6) 一般违规处理。在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中,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纳税申报和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和加强执法手段。

    (7) 个人所得税业务统计。各地应按照《个税进展和税源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和上报,并将表中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为个税和个税征管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规范委托收款工作

    (1)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

     , , , . , , - . , ( , , , , , .) ,市场、商场(店)、物业管理场所的承包人、摊位(场地)购买人,以及关联或借名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代收应纳税款。需要实行委托征收的,必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代收税款协议,并明确代收税款的填制和开证,

    《税务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票证结算、付款期限以及征收单位的法律责任。

    (2) 采用稽查征收方式的,应当规定税款的计算和征收方式,

    征收机关按照规定负责税收的征收。同时,必须逐户向纳税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允许用费用收据和其他票据替换税务发票。代征税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 如果委托银行系统代收税款,应定期检查代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数据差异,确保银行税务数据的一致性。

    (4) 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代收代收、代收纳税人的日常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根据纳税人日常纳税检查的实际情况调整核定税额,并出具批准通知书,同时通知税务机关。

    不及物动词。

    继续实行个人账户设立制度

    在做好建账规范化管理的同时,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税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个体私营大户应逐步取代传统的&#;双重决定&#;从集合更改为帐户生成集合。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逐步实行发票开具制度,特别是对建材等收入控制和管理困难的行业,,

    在掌握购销货物(商品)情况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领用和税控手段的使用,规范维修、家电、家具、摩托车等行业和个体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推进其建账制度,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要求逐步完善其会计核算。

    七,。加强对个人和私人税收征管的检查和评估

    (1) 县(市、分局)和税务局应评估个人和个人税收征管责任的落实情况,

    每月进行纳税评估和确定管理、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税源监控和计算机账户管理。

    (2) 市(地)局负责检查、考核县(市、分局)个人、私营税收征管职责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协调辖区内个人、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层个税、个税征管新措施和创新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价和推荐。

    (3) 在对各地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同时,,省税务局结合全省征管质量检查评估、个税、个税日常管理、数据报表报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收入与基本税源对比与税源监控、户籍管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管理、日常税务稽查与限额调整、税收征管与存储、计算机数据录入、管理与使用、日常稽查、新思路、新举措、,

    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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