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合肥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59:17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应税所得”和“非应税所得”的解释,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原则,应永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所得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

    中国税法规定不征收所得税,

    其主要目的是将非营利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排除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之外。目前,中国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的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严格地说,这些机构不是营利性活动。他们的收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和承担行政职能所收取的行政费用。

    对此类组织获得的非营利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所得”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是专门用于特定目的的收入。原则上,这些收入应永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一、财政拨款

    条件是:一是主体是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是机构,,

    社会组织等组织纳入预算管理,关键是“纳入预算管理”;第三,拨款是一项财政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标准的复杂性,本条具体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一些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纳税申报单属于政府补贴的范畴,不属于税法中所谓的“财政拨款”。

    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总收入的立法精神。企业获得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包括减免流转税和对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获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和经济效益的流入,

    这符合总收入的立法精神。二是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加强减免税管理。自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集中了税收权力,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不得不以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的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以吸引投资,导致财政补贴收入不规范,

    破坏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环境,严重侵蚀中央税权。因此,对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的规范管理和减免税。第三,为了更大限度地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两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可见,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只是政府拨给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不“纳入预算管理”;在税收待遇方面,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总收入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

    二、行政费用

    规定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为非应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承担行政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主体;其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一般是通过财政"收支两条线"封闭管理和运作的,对其征税没有现实意义。

    本条规定是根据年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确定的。《暂行规定》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属于财政资金的下列收入:(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各省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按照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计划(价格)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资金和附加费。此外,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性服务费不属于行政性服务费。

    根据本条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实质性和程序性依据。(2) 为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而收集,这表明,行政费用由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收取,以补偿其公共服务成本;(3) 从特定对象收集,即,

    征收对象仅限于直接受益于公共服务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的一般纳税人征收;(4) 纳入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上缴国库,不坐收支。

    三、 政府资金

    根据本条规定,政府资金应主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作为依据;(2) 由企业代表政府收取;(3) 有特殊目的,,

    政府资金通常是国家为支持某一领域而筹集的资金总额。因此,它们必须专门用于特殊目的,不得挪用;(4) 这是一项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区别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对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政府资金是企业为某种原因筹集的,属于支出前收入。

    可见,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属于免税收入。

    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

    本条明确,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设置主体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际上,,

    通常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二是属于有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其他非应税收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组织可能会获得一些新的非应税收入。

    非应税所得产生的费用,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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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收支平衡原则的要求。原《内资税法》也有类似规定:纳税人不得遗漏或重复计算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任何项目。如果允许重复扣除企业的实际费用,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可能会无限扩大,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甚至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本款规定的不重复扣减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原则上不重复扣减,即相同的成本、费用、税费,

    损失和其他费用只能扣除一次。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得到严格、广泛的遵守和执行。然而,由于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存在特殊例外的可能性。第二,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重复扣除,则同一项目的费用可以重复扣除。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能希望通过这种重复扣减的形式间接地给予企业优惠,

    鼓励企业的具体行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如将附加扣除作为本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之一。此外,必须注意,双重扣减的例外情况必须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税制的特点。税收直接涉及国家的税收利益,应当由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双重扣减的,

    由于法律的原因,难以有效控制行政法规的多样性,这可能使双重扣减的规定无法得到合理的控制和科学的规划,更终削弱甚至错误地设定了对不双重扣减原则的限制。

    二、非应税收入和支出的扣除规定

    扣除非应税收入和支出的规定扣除企业使用非应税收入和支出后形成的相关财产或费用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为企业非应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有限扣除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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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一般是通过收支两条线进行封闭管理和运作,对其征税没有现实意义。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亏损时,应当预先扣除非应税所得。非应税所得形成的财产或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当于该非应税所得已多次税前扣除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因此

    该条规定,企业非应税收入形成的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额,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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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fyyrj/3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