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企业的涉税会计实务由于税收征收中复合计税的特点,给实际操作和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带来了诸多困难。下面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某城市的一家卷烟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4月份,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购买25吨烟叶,支付30万元的收购价格,并支付实际额外价格补贴的10%。获得购置证书。
再支付2万元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的验收和入库。委托某县烟丝厂将全部烟叶加工成烟丝,并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未缴纳,烟丝已验收入库。
2.从一家烟丝厂购买20吨应税烟丝,不含税单价为每吨2万元。获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表明货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未付款;
3.卷烟厂生产、接收和购买15吨应税烟丝,生产标准箱型卷烟,当月向卷烟专卖店销售18箱,获得36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4.上月购买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
5.将委托加工回收的烟丝的10%用于生产级卷烟。当月销售了10箱型香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10万元,但未收到付款;
6.12盒自制型香烟。该品牌卷烟转让无税价格为60元/标准条,更高无税价格为75元/标准条。其中10箱作为福利发放给工厂员工,2箱用于还债。
其他数据:(1)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2) 烟草税为20%,烟丝消费税率为30%,卷烟成本利润率为10%,固定税率为150元/标准盒,
当标准条转让价格超过50元时,比例税率为45%;标准件转让价格低于50元的,按比例税率为30%。要求:
(1) 对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分录。
(2) 填写本月卷烟厂流转税、附加税缴纳情况。(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64号),
允许将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草税纳入烟草产品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允许从购买烟草中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购买烟草的金额、烟草税和法定扣除率计算。烟草购买金额包括购买价格和纳税人向烟草销售商支付的额外价格补贴。额外价格补贴统一暂按烟草收购价格的10%计算。
在计算烟草税和可抵扣的烟草进项税时,按10%计算的额外价格补贴是税法的强制性规定。额外价格补贴一般是指烟草集团分配给卷烟厂,然后由卷烟厂转移给烟农的额外价格补贴。这10%的额外价格补贴只是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征收增值税的管理而规定的一个比例,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因此,在计算烟叶成本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算。
当然
如果实际支付了额外的价格补贴,但未提及具体金额,则视为购买价格的10%。实际支付的额外价格补贴与购买价格的10%不一致的,按实际支付的额外价格补贴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烟草收购金额=收购价格×(1+10%),10%为额外价格补贴;
应付烟草税=购买金额×20%
烟草进项税=(购买金额+烟草税)×13%
烟草成本=购买价格+烟草税-输入。
如果实际支付了额外的价格补贴,但不一定是10%,
实际支付的额外价格补贴应包括在烟叶成本中。即:烟草成本=购买价格+实际支付的额外价格补贴+烟草税-进项税。
值得注意的是,1月1日以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时,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取得的运费发票必须是通过运费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
(1)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00]×(1+10%)+00×(1+10%)×20%]×13%+0×7%=0(元)
原材料成本=00×(1+10%)+00×(1+10%)×20%+0-0=20元
借方:原材料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0
贷记:银行存款00元
借记:
委托加工材料20
信贷:原材料20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材料,委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和垫付部分加工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包括:① 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② 指受托方先向委托方销售原材料,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 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应纳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同时,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加工费”是指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全部费用,
包括预付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方加工后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消费税由委托方代收代付。委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在收回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付消费税=(20+0)÷(1-30%)×30%=37.14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缴=37.14×5%=。
86元
教育费附加费的收缴=37.14×3%=。11元
借方:委托加工材料44。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0
贷方:应付账款44.11(0+0+37.14+0.86+0.11)
借方:库存商品64.11
信用:委托加工材料64.11
2.借用:原材料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0
贷方:应付账款00
3.分析: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抵扣范围。购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回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继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税法将扣除范围扩大到11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明确了新增的从应交消费税中扣除已缴纳消费税的范围,即使用应税球杆头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轴、柄作为原材料;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一次性木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木筷子;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含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必须注意的是,从珠宝和玉石加工而来的葡萄酒和酒精、石油、汽车、金银珠宝不能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购入本期允许抵扣的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购入本期允许抵扣的应税消费品的购入价格(本期实际生产和收缴数量)×购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
扣除已纳税的应税消费品,不限于从工业企业购买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申报和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769号)明确规定:
从商业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所购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可抵扣消费税=00×30%×15÷20=0(元)
借方:生产成本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
学分:
原材料00(000)×15÷20)
单价=000÷(18)×250)=80元,每标准盒250支。如果每根标准棒的价格超过50元,适用税率为45%
消费税=000×45%+18×150=00
输出=000×17%=0
借方:应收账款00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
借方:营业税金及附加00
抵免: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00
4.借方:待处置财产的损失和溢出0
贷款:
原材料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5.可抵扣消费税=37.14×10%=3.71元
借方:生产成本2.70
应付税款-应付消费税3.71
学分:
库存商品6.41(64.11)×10%
单价=00÷(10)×250)=40元。标准条价格低于50元的,适用税率为30%
消费税=00×30%+150×10=0(元)
销项税额=00×17%=0(元)
借方:应收账款00
信用:主营业务收入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
借方:营业税金及附加0
抵免:应付税款-应付消费税0
6.分析:一般来说,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基础相同,但纳税人用于交换生产和生活资料、投资股票、偿还债务等的应税消费品除外。,
消费税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更高销售价格计算,
增值税按平均价格计算。
消费税=10×二百五十×六十×45%+2×二百五十×七十五×45%+12×150=5(元)
增值税产值=(10+2)×六十×二百五十×17%=0(元)
对于同一销售的自产商品,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以下三种情况不是收入,而是按成本转移。规定如下: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自产自销商品用于集体福利;自行生产、加工、采购的货物,应当免费赠送他人。
其他情况需要确认收入。
借方:应付工资单00
应付账款0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
借方:营业税金及附加5
贷款: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yyyrj/2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