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法规【小企业会计制度】

衡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33:55

     《小企业会计制度》附件二: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快字[2014年8月21日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年实施以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会计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因此,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根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请指定所属单位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按规定应当建立会计核算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期和固定保管期。定期储存期限分为5类: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日起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更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按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进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与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一致的,可参照同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处理。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

    过期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1) 本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明细表,并列出被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份数、起止年份和文件号、存储期、存储期、销毁时间等。

    (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署意见。

    (3) 销毁会计档案时,,

    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应当联合派人监督销毁工作。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监督和销售。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审计部门应派人参与监管和销售。

    (四) 会计档案销毁前,监理人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所列内容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破坏后,,

    监理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一条到期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其他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取出并归档,并保存至更终事项完成。独立的会计档案,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移交建设项目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移交会计档案的,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明细表,列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份数、起止年度、档案号、保存期限、保存期限等。

    移交会计档案时,由两名移交人员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所列内容逐项移交,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移交。

    交接完成后,双方经办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在《会计档案交接明细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境外机构和境内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会计档案,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和其他文件、资料,适用《文件、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发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

    企业和共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yyyrj/3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