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通知

湖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36: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附件: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表

    5.填充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3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还。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我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表》,并凭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确认手续。

    对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为自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报告以下信息:

    (1) 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审核);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证。

    小规模纳税人未经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标识的期限为自签订第一份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应报告以下信息:

    (1) 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审核);

    (二) 出口代理协议。

    2.经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自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 小规模纳税人解散、破产或者被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注销其出口货物的免税确认,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无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自有关部门批准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取消出口免税确认。

    四、 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开通的通知(国税发[]号)。

    15) 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出口货物后,必须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下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免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人民币)”金额与“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金额进行核对

    同期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符合性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上签字盖章,并提交给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验证不一致,或出口货物免税销售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但未提交免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申报材料退还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改正并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受理部门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已签署的《免税申报单》(第二联)及电子资料移交同级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凭相关出口证明领取全部出口货物,

    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自次月起四个月内(申报期为每月1-15天),在每个申报期内,于出口申报日(以出口货物申报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向海关申报,

    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同时提交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资料: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 出口外汇收据核对表(出口退税专用)。如果出口货物在申报时未收到外汇,

    出口外汇收据(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可在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免征出口外汇收据纸质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外汇收据核销网上申请系统”,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在申报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机关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情况;长期收汇的,应当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长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为委托出口货物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 出口代理协议;

    (3)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 出口收汇核销表(出口退税专用)或复印件。

    出口外汇收据(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的规定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的规定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检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文件是否齐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文件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明细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字盖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含同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出口退税授权审批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标识前出口的货物,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批准免税;超过免税核销期限的,

    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免税。

    九、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在申报期限内申请延长免税核销。经批准后,可延长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10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缴纳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

    还应当征收消费税。

    (1) 国家规定不退(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2) 无免税申报的货物;

    (3)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免税核销的货物;

    (4) 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的货物;

    (5)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予免税的出口货物;

    (6)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和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书的。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汇率)÷(1+征收率)×手续费

    2.

    应交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 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特定配额征税

    应交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 出口从价税固定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付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汇率)÷(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 出口从价配额与从价税率相结合的应税消费品

    应付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价)×外汇(人民币)

    变更率)÷(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价格和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价格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由委托方或委托方开具)。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扣除会计制度允许抵扣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价格或出口数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价格或实际出口数量申报,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11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税的,

    生成小规模纳税人非免税出口货物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补税。

    十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小规模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或免税核销。

    国水发[123号]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出口免税商品。(77.5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验证申报明细.(89.5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97)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验证申报汇总表.(77)

    填写表格的说明。

    文件(30)

    5 )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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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zyyrj/3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