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杭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43:10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03-02 生效日期: -03-02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城镇内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雇工;

      (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四条建立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企业及其职工和职工个人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职工和职工个人在达到规定年龄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后,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企业应当:,

    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证件、执照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的,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 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营业收入;

    (4)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5) 财政补贴;

    (6)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支付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支付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支付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支付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员工的月薪高于全省员工平均月薪的300%,

    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月工资低于全省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省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发放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职工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按不低于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税前缴纳。企业职工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作为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及其职工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职工退休或者辞职后不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应享受基本养老金为止。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及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支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企业职工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员工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该部分;

    (三) 个人账户累计存款的记账利息和营业收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存款的记账利率。

    企业职工和职工个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存款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的内容,定期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职工个人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金额,并建立电话查询系统,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

    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不定期缴纳的,不计算缴费期限,并保留个人账户,连续计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累计计算缴纳前后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金额。

    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统筹区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与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不得变更,

    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不得转让。

    统筹区域内用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一并划转。

    第五章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期限(含视同缴费期限)不少于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年龄,累计缴费期限不少于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包括本制度实施前为企业职工的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上一年度职工指数月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是退休时个人账户储蓄金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认定缴费年限和1.2%的过渡性系数的乘积。

    第三十条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退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员工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从当地实施统一账户制度开始到退休的这几年中员工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当年缴费总额除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职工个人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缴费期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应当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储存的款项,同时解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当一次性缴纳自己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统一账户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在统一账户制度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员工,

    除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存储费用外,应视为每年支付员工一个半月的指数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二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个人,在收到个人账户储存的金额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原月养老金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疾病或者非业务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或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包括辞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少,并提前每年从其过渡性养老金中扣除2%。

    过渡性养老金扣减的计算方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应当一次性分配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的个人缴费未全部收到的,本息一次性分配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个人账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转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企业未收到或者未结清个人账户储存的金额就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利息或者余额应当一次性分配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职工未收到或者未收到个人账户储存的款项死亡的,

    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分配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划转的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36条出国、定居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职工和个人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缴纳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个人账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如果企业退休人员或前雇员出国或定居在香港、澳门或台湾,他应每六个月提供一份生存证明,他的指定代理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您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待遇,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在境外、定居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应当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其指定代理人可以按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三十八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蓄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企业和职工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查处非法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案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付款的,除补足逾期付款外,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

    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任何人拦截,

    挪用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如实核收、划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五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缴,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建立个人帐户、计发基本养老金等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6.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zyyrj109/3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