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附件二:其他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4年11月4日《关于实施新的财务统计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函[327号
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统计规范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统计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第。
17) 现印发《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企业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请遵循这些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经消企[143号),对原《大中小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大型企业的分工办法,,
《中小企业统计(暂行)》(国统字[17号)。为了确保财务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采用了国家统计局新发布的比额表划分标准。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根据《统计中大中小企业分类办法(暂行)》的分类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分类标准(草案)》(财青办[53号),
修订了《统计中大中小企业分类办法(暂行)》,补充了未列入本办法的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部分大中小非工业企业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已经研究和制定了。
要求各中央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估局联系。
附件:1。大中小企业统计划分办法(暂行)
2.关于大面积土地划分的补充标准,
中小非工业企业(草案)
附件1:
大中小企业统计划分办法(暂行)
(国税字[]第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企[143号),制定本办法,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并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采矿、制造、生产、供电)企业规模的统计划分,
建筑、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
三、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为企业规模划分对象,以职工人数、销售额和总资产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 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的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确定后,原则上不调整月度统计。
附表:
大城市统计区划标准,
中小企业
大城市统计区划标准,
中小企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的
中型
小规模
工业企业
雇员人数
销售量
总资产增长
人
一万元
一万元
及以上
0及以上
0及以上
300以下
-低于0
-低于0
300以下
下列的
下列的
建筑企业
雇员人数
销售量
总资产增长
人
一万元
一万元
及以上
0及以上
0及以上
600以下-
-低于0
-低于0
600以下
下列的
下列的
批发企业
雇员人数
销售量
人
一万元
200及以上
0及以上
100-200以下
-低于0
100以下
下列的
零售企业
数量
员工
销售量
人
一万元
500及以上
0及以上
100-500以下
-低于0
100以下
下列的
运输企业
雇员人数
销售量
人
一万元
及以上
0及以上
五十
0-以下
-低于0
500以下
下列的
邮政企业
雇员人数
销售量
人
一万元
及以上
0及以上
400以下
-低于0
400以下
下列的
住宿和餐饮企业
雇员人数
销售量
人
一万元
800及以上
0及以上
400-800以下
-低于0
400以下
下列的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jnyyrj84/2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