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精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再生资源企业财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府府税字[39号),为有效加强再生资源税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
再生资源企业购销再生资源,应当遵守下列税收管理规定
(1) 经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登记证、固定营业场所和储存场所证明。因经营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如实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 在购买可再生资源时,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供方出具的合法证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企业从生产企业购买的废弃物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的再生资源,应当依法取得供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企业向城乡居民购买的可再生资源,应当书面记录其购买、销售、储存情况。购销业务记账凭证包括英镑清单、承兑汇票、,
付款凭证和供应商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3.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可再生资源类别,建立可再生资源明细账和实物账户(即八类:废金属、废电子产品、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等可再生资源)。
4.经营企业销售的可再生资源应与购买的可再生资源在数量和数量上相匹配,
销售发票上标明的产品名称类型应与购买时相关凭证上标明的产品名称类型相匹配。
5.
经营企业购买的可再生资源必须是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已经全部或部分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经回收处理后可以重新获得使用价值。不可再生资源不得作为可再生资源购买或出售。
二、
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加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税收管理要求
(1) 一对一加工企业采购的可再生资源,应当与其供应商采购、销售的可再生资源种类、数量、金额相匹配。
(2) 加工企业应当每月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可再生资源的材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煤能消耗量、人工成本和产品数量。
(3) 加工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价格应当与非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基本一致。
(四) 加工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是购买的再生资源加工后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产品。
三、 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做好再生资源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1) 办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务登记时,应当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企业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应当进行评估,认真核实情况,
了解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确切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 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应了解和分析经营企业购买可再生资源的来源、类别、购销价格等;了解并核实经营企业销售的再生资源销售对象的基本情况;认真审核经营企业取得的凭证及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登记和管理可再生资源企业的供应销售人员的身份,
并定期进行抽查,以确定其身份的真实性。
(三) 充分掌握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数据信息。
1.核实各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
并通过对企业报送的物耗比、能耗比、人工费用等情况认真核实企业产品生产、销售是否合理。
2.掌握加工企业再生资源的购进情况,对再生资源购进价格、购进与利用的品类、数量,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3.掌握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分析产品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相符;对企业产品销售对象要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4.掌握企业的税收情况,对企业纳税申报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率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四)对以下情况应当及时组织重点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1.企业申请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经核实不属于企业申报原因的。
2.经核实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供货业务员身份虚假的。
3.取得或填开的购货凭证虚假的。
4.购销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行情的。
5.购销或利用的再生资源数量、品类明显不配比的。
6.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低于国家税务总局预警控制线的。
7.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超过其生产能力的。
对于再生资源经营或加工企业经重点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停供并收缴其发票,按规定查处。
(五)要强化对再生资源税收管理的领导责任制,特别是再生资源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的地方,国税机关领导一定要担起责、把好关,县(市)国税局要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实行局领导和科(股)室负责人挂户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一旦发生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虚开发票重大案件,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10月26日,
2010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jnyyrj84/3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