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济南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59:49

     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律法规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失去法律效力。

    2008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后,

    2008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从新法规、新规定和上述文件入手,分析了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建筑纳税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单位是指从事应税行为并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营业税纳税单位是指有应税行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机构。”

    对于承包人,新《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租赁、联营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联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有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联营单位的名义经营(以下简称发包人)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雇主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建筑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11条规定,建筑业总承包商不再需要作为分包商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批复》明确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施工方和总承包商不再是分包商施工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商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纳税人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额外价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于总承包商,可以支付差价税。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合同项目资金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分包项目资金为50万元,发票如何更合理目前的处理方式为:总承包方开具200万元发票给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分包商开具50万元发票给总包商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商冲抵分包商开具的发票的营业额并进行纳税申报。事实上,由于征管方便,税务机关通常委托施工方代扣代缴总包商和分包商的税款。

    建筑业税收范围

    新条例中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修理和更换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大型成套设备维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中有规定"化工等生产企业使用的大型成套设备的维修费用参照建筑业的收费标准确定。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设备而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修理”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税目中的项目,不得与其他单位进行比较。“不再执行。

    施工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装修服务)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动力的成本,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只有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格不包括在应纳税营业额中。

    根据原规章制度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流转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输管道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不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新规定,营业收入收据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期间或之后收到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证明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装饰劳务如何纳税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混合销售如何纳税

    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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