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昆明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29:56

     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6-07生效日期:-06-07

    发证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行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月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和监督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计划编制的代码,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独特且始终不变的法律标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代码注册:

    (1) 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和经设立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2) 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 经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

    (4) 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在杭州的外国或境外非政府组织;

    (5) 依法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杭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代码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组织机构规范的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

    (2) 本市代码管理和应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

    (3) 批准本市代码注册申请,分配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4) 建立本市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相关代码信息服务;

    (5) 监督检查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的适用和执行情况。

    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代码管理工作,受理本级机构代码注册申请,颁发代码证书;建立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市代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代码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

    各级规范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协助。

    组织机构代码在工商、人事、民政、统计、计划、财政、劳动、税务、财政、公安、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强制执行。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代码主管部门组织代码的应用和管理。

    第六条各组织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批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持相关批准文件或注册证书向当地代码主管部门申请代码注册。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机构未申请代码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代码主管部门申请代码注册。

    第七条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组织申请代码注册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法定设立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应当给出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八条公司名称、住所发生变化时,

    组织的性质和其他事项,应当自相关部门批准或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文件的批准或批准,向代码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登记。

    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代码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并将代码证书交回代码主管部门。

    代码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被终止组织的代码。被取消的代码不得提供给其他组织。

    第九条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变更或者终止组织机构的,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或者终止组织机构的副本送交代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代码证书损坏、遗失的,应当及时向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查验代码证:

    (1) 法人登记、年审、机构设置的变更;

    (2) 年检,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广告审查;

    (3) 社会团体的年检和注销;

    (4) 税务登记和变更;

    (5) 统计登记、变更、年检;

    (6) 加盖公章,办理车辆牌照;

    (7) 产品标准备案、质量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申请、商品条码注册;

    (8) 车辆征费及车辆帐户;

    (9) 固定资产登记和资产评估;

    (10) 申请收费许可证;

    (11)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和注销,

    申请各项贷款业务,申请并年检贷款凭证;

    (12) 办理劳动用工计划、工资手册、全员合同制手续、劳动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

    (13) 办理保险业务;

    (十四)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由规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效的代码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码证。

    第十三条规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有权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

    对涉嫌假冒、伪造、出租、转让、盗用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有权进行强制检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代码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证书的;

      (二)名称、机构发生变更,未办理相应信息变更登记的;

      (三)单位被依法注销后,未办理代码注销手续的;

      (四)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 ,未申请补发的。

    第十五条组织机构伪造、涂改、出售、转让或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由代码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没收其代码证书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kmyyrj/3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