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低利小型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市:
为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利小型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归档原则
(1) 凡负责我省国税系统征管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审计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办法,
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2) 会计账簿不完整,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3)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的,不得享受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2、 备案条件
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1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决算金额确定。
“员工人数”是指在企业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在岗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年底时,将企业每月工资中的员工人数除以12确定。
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三、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各地应积极引导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
四、备案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五、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确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予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限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三)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七、税务机关的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后结合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监测、评估或检查过程中,如果地方国家税务机关确认记录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及时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应纳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微利小企业的内部审计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并将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惩治预防体系规划任务的分解措施。
8、 过渡期的处理
本通知自收到文件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未确认的,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未完成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金。
请跟我来。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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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友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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