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
状态:无效发布日期:-10-01生效日期:-10-01
发证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行号:冀证[]第102号
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地、市、县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河北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层层落实,确保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关闭企业职工,脱离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无薪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也可以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担任帮工、职工。允许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临时性个体经营活动。
三、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零售的商品,允许批发。一般工业产品、原辅材料和地方工业产品、农产品、地方特色产品,
允许长途贩运和批发。综合经营的企业可以跨行业经营。对急需的项目或商品,当地不允许经营的,在有利于活跃流通的前提下,允许一次性经营。
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盟,可以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作。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担“三供一补”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三供一补”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开展对外贸易业务,也可以到境外经商兴办企业。
六、自愿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或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
失业青年和脱离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人员,只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就可以计算其服务年限。
7.安排残疾人、失业青年就业,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经有关部门审批达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私营企业,可以按照集体企业的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离任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
高校、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员工培训、咨询服务兼职工资、奖金等,以及私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支付的费用,按照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规定的标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摊入成本,税前拨付。
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登记许可的,
除国家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地方和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得作为登记许可的依据。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开业、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外向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生产经营应当尽快登记。
9规模大、投入大、产出周期长的加工业、养殖业、“三废”利用和科研开发,经营初期确实难以缴费;安排一半以上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孤残老年人,第一年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收20%。如果今后仍有困难,可根据情况予以减少或推迟。
十、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席。国有和集体店(场)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用柜台,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
12各级政府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场所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可设立“境内民营企业投资区”
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到园区投资兴业。
十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在专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开户。专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效益好、信誉好、立项合理、申请抵押贷款的优先。
1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成本,允许在三至五年内摊销到成本中。
15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支付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起诉。
16
坚决制止以赎金、公交等形式强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入集体企业的错误做法,认真清理纠正“集体”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问题。今后不允许再出现假冒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出具虚假证件、虚假手续的单位,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7个体私营经营者应当廉洁从业,依法经营,按规定纳税,,
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职能部门、工商联、个体工商联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教育,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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