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绵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6:19

     成都市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管理规范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6-18生效日期:-06-18

    发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行编号:[]第53号

    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发布的《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建设标准》和《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认真执行。

    6月18日,

    2008

    成都市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管理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管理。在成都再生资源市场和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遵守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对可作为原材料的进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报废车辆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提及法律,

    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

    《关于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都市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成都市发〔49〕号)

    3术语和定义

    3.1可再生资源: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

    已丧失全部或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处理后可恢复使用价值的。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废电子产品、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动物骨骼、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指以回收场地为基础,以配送市场为核心,以加工利用为目的,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3.

    3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情况下,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固定的、标准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3.4再生资源市场: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和服务的再生资源交易场所,多家再生资源运营商在该交易场所设立网点进行运营,并按照标准建设,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功能分区、集中储存、分类运行、环保安全”。

    3.5可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

     .

    3.6 : , .

    4

    4.1 () .4.2市场办公区、营业区、生活区严格分开,营业区按品种分类。

    4.3市场建立商户准入登记管理制度,掌握商户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4.4市场应设置市场标志、导购图、区域标志、展位号牌等商业标志。

    4.5市场应设置问讯台、价格牌、展销会、公告牌、投诉箱(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

    4.

    6市场应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交易类型、数量和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可再生资源供需信息,供双方参考。

      4.

    7、市场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促进持证上岗。

    4.8市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予以宣传。

    4.9商户应遵守市场制度和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监督管理。

    4.9.1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连接电线、电源,

    擅自更换配电箱内的进线、开关,擅自更换电表、水表,擅自改变供水、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

    4.9.2商户不得使用易引起火灾的器具,不得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9.3经市场管理方事先同意,商户(含市场)应向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招牌、灯箱等设施,

    只有在获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才能设置。

    4.9.4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自己的货物。

    4.9.5企业必须在自己的区域内运营。严禁越界、以任何形式修建或附着、占用或堵塞区域内的通道和出口。

    4.9.6商户不得随意在市场内设置摊位或进行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场所。

    4.9.7商户必须保持周围区域清洁卫生。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等杂物,

    确保无垃圾堆积,无污水外溢;有毒、有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用不锈钢容器贮存,严禁与城市固体废物混合;在运输、装卸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不允许沿街道路溢出和污染。如果受到污染,必须及时清理。

    4.9.8商户应妥善使用和爱护市场公共设施,并按价格赔偿损失。

    4.9.9独立使用水表和电表的企业应支付水费,

    管理方指定日期当月的电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9.10商户不得买卖国家禁止的可再生资源,不得强行买卖、欺负市场、垄断供货、哄抬价格。

    4.9.11禁止掺杂和掺假,

    以假换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各种形式的欺诈。

    4.9.12商户必须使用标准和合格的测量仪器。

    5回收站管理

    5.1回收站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实行"七统一一标准",即统一规划,,

    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操作。

    5.2回收站内的标识牌、灯箱等设施,必须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标识牌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5.3回收站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回收的材料应及时转移。

    5.4在回收站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应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

    出售单位的,应当核对出售单位的证件,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销售人员是卖家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5回收站不得购买国家机密文件、资料,如有出售行为,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5.6如果在回收站的业务活动中发现任何赃物、可疑赃物或禁止获取的物品,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可再生资源交易管理

    6.1再生资源交易应有固定的常年营业场所,不得跨门、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和堆放,不得沿街叫卖进行流动经营。

    6.2可再生资源交易应遵守商业道德、公平交易和诚实经营。

    6.3可采用议付交易、合同交易、订单交易、拍卖交易。

    6.4可再生资源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

    受政府价格监督管理的可再生资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5买方应按要求提供采购证书。

    6.6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6.6.

    1.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绘、城市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来历不明的特种设备;

    6.6.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和其他危险品清单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

    6.6.3国家规定的文物;

    6.6.

    四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赃物、可疑物品应当报告;

    6.6.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用物品。

    6.7不得在铁路、矿区、机场、建筑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场地。

    6.8禁止下列行为:

    6.8.1故意串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6.8.2为了操纵市场,合作伙伴提高或降低价格以购买或出售相同的可再生资源;

    6.8.3任何形式的欺凌、买卖;

    6.8.4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7.回收员工的管理

    7.

    1回收单位应当与其招聘的回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7.2回收人员应穿着统一的服装、工作编号和工作卡。

    7.3回收人员应使用统一的标准衡器。

    7.4回收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预约上门采购服务。

    7.5回收人员不得采取沿街叫喊的移动购买方式。

    7.6回收人员应注意环境卫生。

    7.

    7回收人员应遵守回收企业和社区管理的规章制度。

    8可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管理

    8.1回收专用人力三轮车的标识牌由市交通管理局按区(市)县辖区制作。

    8.2原则上,回收专用人力三轮车只能在回收站所在区域使用,使用者穿统一服装,佩戴工作证。

    8.3不得擅自改变专用人力三轮车的使用性质进行回收和运输其他货物。

    8.

    4回收、转移车辆的登记,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

      8.

    5.回收转运车辆参照垃圾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8.6在交通高峰时段,回收和转运车辆不得在早、晚三环路行驶。

    8.7回收转运车如需更换车体,应报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批准。

    9许可证和备案管理

    9

    1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回收、加工等业务。

    9.2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证》。

    9

    三可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金属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9.4可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闭、合并、迁移或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向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myyyrj/2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