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负担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8-24生效日期:-08-24
发证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件编号:建建发[35]号
扩权区县市物价局、省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改[]号)。
)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冀政[7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有效减轻生猪生产和流通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立即清理生猪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规范政府机关的收费行为,,
市场监管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并监督相关收费站(点)生鲜农产品实施“绿色通道”优惠收费政策猪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将取缔非法收费项目,有效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
二、地方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或者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与生猪生产、流通有关的行政性收费属于乱收费,将予以取消。
我省现行与生猪生产流通有关的行政性收费详见附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生猪养殖、屠宰、销售等相关收费的通知》(京价发[32号)明确取消了“五防”
(五号病防治)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场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
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基金、生猪疫情风险基金、生猪入境交易服务费、生猪审批手续费等联合执法费以及其他与生猪养殖有关的违法不合理费用,屠宰和销售必须取消,不得更改。
四、 地方物价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公布的生猪生产、流通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相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权限、文件编号)、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为养猪户和经营者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围隔消毒、销售摊位消毒、指定屠宰场屠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服务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一切强行服务、收费养猪户和经营者的行为。
六、地方物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查处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
2007年8月24日
附件:生猪生产、流通相关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 农业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吉家星费()63号文规定,农业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检疫费
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5%,产品检疫为货值的0.7%,更低收费标准为每件2元;
如果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应额外收取检查费(收费标准省略);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吉家星飞()七号文》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和数量,一批销售50头以上的生猪,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
如果每天屠宰的猪超过500头,动物产品检疫费将减少30%,即规定费用的70%。
2.防疫费
收费项目包括预防注射、驱虫剂和药浴。标准为每人0.8-1.0元。
如果疫苗价格高,将收取另一笔疫苗费用;驱虫剂和药浴的费用应单独计算。
(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格费字(第414号)和价格计算书(文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取下列费用: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标准为营业额的0.4%-1.2%。
2.市场管理费
收款标准不得超过交易量的0.8%。
3.
企业登记费
企业登记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14号文件执行。
4.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颁发营业执照不收取额外费用。之后,营业执照将每四年重新登记和更新一次,费用为20元。如果乡镇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他们将在未来四年内收取18元的商业登记费和重新登记费。
(三) 水利部
河流工程建设及维护管理费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计财总》(9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每年20-100元;
(四) 环境保护署
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如果收集范围超过500个大型水产养殖场,则每头收取0.7元。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nbyyrj/31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