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收入筹划原则绝对收入税收筹划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以获得绝对收入的原则。它分为直接收益计划原则和间接收益计划原则。
(一) 直接收入规划原则
直接收入计划原则是指通过税收计划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绝对税额而获得的收入。
假设一家公司有个可用的规划方案,这些方案中使用的规划技术并不完全相同,但在某一时期获得的税前收入是相同的,那么这些方案在某一时期的节税是不同的,
而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也不同。这些计划可表述如下:
∑1=∑-∑1-∑1-∑1-∑1-∑1-∑1。
∑2=∑-∑2-∑2-∑2-∑2-∑2-∑2
∑3=∑-∑3-∑3-∑3-∑3-∑3-∑3
……
∑钛=∑-∑硅=∑-∑斯里兰卡-∑性病-∑-∑-∑-∑履行机构
哪里:
∑=纳税人不采用规划方案时某一时期的总税额
∑=纳税人采用计划方案一后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一定时期内可能的净节税额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可能产生的净节税额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
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税率差异而可能净减少的税额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细分而可能节省的净税款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扣除而可能节省的净税额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信贷而可能节省的净税款
∑=纳税人采用方案一规划后一定时期内因退税可能产生的净节税
描述:(1)=1,2,3
(2) ∑表示某一时期的税收或节税总额。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筹划期间尽量减少税收负担。
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整个筹划期。由于计划期不应限于一年,如果我们只考虑本年度的减税,而不考虑其他年减税的抵消效应,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税收。
(3) 公式中每种规划技术的净税收节省可能为0或负值,即增加的税收。
(4) 公式中的各种规划技术可能相互影响,即一种规划技术可能会为另一种规划技术带来更多的税收节约,或者另一种规划技术可能会增加税收。
比较后,从方案中选择纳税总额更少的方案。
【例1-2】假设一家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总纳税额为∑=100万元,现在有三种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1=10万元,∑ 1=50000元,∑ 1=0000元,∑ 1=50000元,∑ 1=50000元,∑ 1=0000元
方案二:∑2=200000元,∑ 2=50000元,∑ 2=0亿元,∑ 2=10万元,
∑2=100000元,∑2=50000元
方案三:∑3=10万元,∑ 3=10万元,∑ 3=0亿元,∑ 3=200000元,∑ 3=10万元,∑ 3=0百万元
根据绝对收益计划的原则,这些计划可以进行如下比较:
方案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能节省的净税额为:
∑1=∑1+∑1+∑1+∑1+∑1+∑1
=10+5+0+(5)+5+0
=150000元
∑1=∑-∑1
= 100-15
=85万元
方案二: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能节省的净税额为:
∑2=∑2+∑2+∑2+∑2+∑2+∑2
=20+(5)+0+10+10+5
=40万元
∑2=∑-∑2
= 100-40
=60万元
方案三: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总税额为:
∑3=∑3+∑3+∑3+∑3+∑3+∑3
=10+10+0+(20)+10+0
=10万元
∑3=∑-∑3
= 100-10
=90万元
综合比较以上三种方案,选择更佳规划方案。
可以看出,由于规划技术的内部偏移,三个方案都会影响规划效果,方案1可以节省15万元,方案2可以节省40万元,方案3可以节省10万元。方案二节税更多,税后收入更大,是更好的规划方案。
[例1-3]公司成立时,注册地点有两个考虑因素:位于开发区或非开发区。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开发区所得税税率为15%,非开发区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因素也是一样的。
方案一:位于开发区内:
应交所得税=100×15%=15万元
备选方案2:位于非开发区:
应交所得税=100×33%=33万元
在两个方案中,方案1利用税率差可获得18万元(33-15)的节税收入,因此应选择方案1。
(二) 间接收入规划原则
间接收入规划原则是指通过在相关纳税人之间转移应纳税所得额以适用更低边际税率(或获得更低总税率),纳税人的绝对税额不减少,但纳税对象承担的绝对税额减少,
它间接地减少了对另一个或某些其他纳税人缴纳的绝对税额的规划。
该规划方案的选择可通过比较以下方案来确定:
∑1=1+2+3+…+-3+-2+-1
∑2=1+2+3+…+-3+-2
∑3=1+2+3+…+-3
……
∑=1
式中:是纳税对象在第次纳税时承担的绝对税额(=1,2,3,…)
∑为采用规划方案一后的纳税绝对总额(=1,2,3,…)
通过分析,选择了绝对纳税总额更小的方案。
[例1-4]假设一家水泥厂向一家建筑公司销售100万元的水泥,
但由于缺乏资金,施工单位无法支付款项,
并愿意以100万元市价的楼盘冲抵。
如果水泥厂接受信贷方案,并希望出售建筑物以收回货款,则建筑公司使用房地产产权贷记该账户,该账户视为出售房地产,并应缴纳营业税;水泥厂将在未来出售建筑物以收取应收账款,这属于出售房地产的行为,还应缴纳营业税。
建筑物销售所承担的营业税∑=1+2=100×5%+100×5%=10万元
如果水泥厂改变了收集方法并与施工公司达成协议,
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房屋买家,然后建筑公司用房屋销售款偿还水泥厂的账目。
建筑物销售所承担的营业税∑=1=100×5%=5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
水泥厂在征收过程中的不动产产权转让数量由两个变更为一个,以减少征收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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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ncyyrj/2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