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南昌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4:30

     云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

    状态:无效发布日期:-11-23生效日期:-11-23

    发证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行号:粤府[]第239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任何机关,

    云南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我省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民(以下简称个人)。

    第三条未成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利益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属于童工。

    第四条16岁以下的儿童在业余时间从事不损害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社会福利工作的,不属于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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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切实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相关规定: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农村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下儿童,

    接受满当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后,不能继续升学,确需进行有酬谢劳动,只有经当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放工作许可证,他们才能在有限的行业、工种和工作时间内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

    行业和工种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管理,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对单位和个人的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经核实,由执行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和来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奖励标准为50元以上300元以下。

    (2) 奖金来源于财务部批准的办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上缴全部罚款收入,向财政部门申报办案补贴资金,

    并按照上述标准对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后,应当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返回原居住地的一切费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对患病、残疾的童工在返回原籍前的处理,并承担治疗期间不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所有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的,其残疾程度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对在岗职工残疾和血液保健的待遇缴纳养老金。

    童工造成的死亡,

    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在岗职工丧葬补助标准向子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支付丧葬费,并给予0元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的,对每名童工处以6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 利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指有劳动关系、有经济收入的人员)的,对每个子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 父母或者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为未成年人或16岁以下儿童介绍工作的,每转介一次,处以60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介绍童工岗位的单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罚款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占罚款总额的30%。

    (1) 单位对每名童工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 为未成年人、儿童申领个人营业执照,并对每名申领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介绍所和其他单位对介绍未成年人、儿童就业的人员,每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4) 对从事童工工作的儿童、少年出具虚假证明,并对其处以每份(指一人)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为青少年、儿童介绍工作,并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营业执照,有收取费用情形的,作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原罚款标准三倍以上的罚款:

    (1) 使用童工超过两次;

    (2) 使用童工三个月以上或者一次使用童工三人以上的;

    (3) 对童工出具虚假证明两次以上的;

    (4) 一次或两次或多次介绍三名或三名以上童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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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处以罚款的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并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经反复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2) 未成年人或16岁以下儿童获得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和本细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和本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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