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巧省增值税

南宁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3:20

     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由省级增值税公司胡丽经营,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自年初成立以来,医疗器械销售业务一直良好,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表的产品是国外品牌的-1监护仪。作为国内一级代理商,阳光还为二级代理商和医院提供产品。据结构统计,年,阳光公司向二级代理商或医院批发零售-1显示器30台,其中8台销往医院,

    每套(含税)20万元;向二级代理商销售22台,每套售价(含税)12万元,阳光公司向厂家采购价(含税)10万元/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商品生产、流通、劳务等多个环节的商品增值征收的。以阳光公司为代表的显示器-1在流通中产生了新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

    因为阳光公司一般从总代理处提货,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取得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标准,税率为17%。

    根据年销售额统计,根据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采购价格(不含税)×税率。阳光公司从总代理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30)÷(1+17%)]×17%=43.59万元

    根据公式,销项税=销售额(不含税)×税率与30台-1显示器的销售方向和价格不同。阳光公司的销项税为:

      [(20×8)+(12×22)]÷(1+17%)×17%=61.61万元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因此,阳光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61.61-43.59=18.02万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阳光公司位于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税率为4%。

    阳光公司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8.02%×(7%+3%)=18.02万元。

    因此,阳光公司缴纳的总税额为18.02+1.802=19822(万元)。

    年初,胡莉分析了当年的经营情况,统计了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发现20多万元的增值税对阳光公司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有没有办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省一些增值税下班后,阳光公司的老板胡莉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因此,胡丽专门咨询了税务代理人,征求了他们的规划意见。

    在听取胡力对公司具体情况的描述后,税务代理人提出了“公司分立”的建议。

    税务代理人认为,销售给二级代理人的阳光公司产品的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超过180万元人民币。作为从事批发业务的非生产性纳税人,应缴纳17%的增值税。

    考虑到阳光公司的另一部分产品销售给医院,原公司可分为两个公司:即将原销售给医院的业务分离,成立新的子公司处理。目前,医疗器械企业的申请手续相对简单,

    利用现有办公空间即可解决,成本小,且原公司可解决总代理与医院的供销关系。这样,胡力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大大减少了,减少的金额也可以计算出来。

    税务代理人提出这一建议也要遵守法律。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销售未单独核算,则应适用更高的税率。因此,对于增值税的规划,

    其中一个想法是将免税或低税产品的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以避免由于统一核算而导致适用税率过高。

    胡丽经营的阳光公司被出售给医院和二级代理商。其不同的销售额可以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由于没有单独计算,以前一直按17%的高适用税率征收。

    根据阳光公司年度销售情况和价格,假设阳光公司销售额与当年持平,向二级代理商销售22套,每套售价(含税)为12万元;

    子公司向医院销售8套,每套(含税)20万元;购买价格(含税)仍为10万元/台。

    (1) 根据普通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阳光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22)÷(1+17%)]×17%=31.97万元

    阳光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2×22)÷(1+17%)×17%=38.36万元

    因此,阳光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8.36-31.97=63900元

    (2) 子公司分立后,其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180万元,增值税税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算,

    应付增值税为:

      (20×8)÷(1+4%)×4%=61500元

    两家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

    6.39+6.15=12.5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12.54×(7%+3%)=12.54万元

    表:阳光公司分立前后各项税费具体情况及变动情况。

    拆分后,与拆分前相比,阳光公司节省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为18.02+1.802-12.54-1.254=6028(万元),占原支付金额的30%以上。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nnyyrj/2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