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

南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34:47

     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

    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近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5-)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5-)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该文件下发前,

    为了避免纳税人的损失,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相应的临时措施,对已取得的增值税抵扣证明的证明和抵扣期限进行了处理,考虑到纳税人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不易区分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例如,在2004年3月9日的在线采访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回复纳税人如下:(1)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170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设施进行界定,并将其与动产或不动产区分开来;

    (2) 明确属于动产或者可能属于动产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证明和扣款期限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表》扣款清单,并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明确界定为不动产的,不得核减;(3) 认真记录或记录可能属于动产的、经纳税人认证扣除的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并加强跟踪监测。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文件后,按照规定对以前核减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逐一进行复核。根据新规定,发现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及时追缴税款。

    在财税[113号文下发前,纳税人应及时将从文中规定的结构中扣除的进项税额转出。例如,企业的工业水池、储罐、工业生产储罐、桥梁、框架等资产在《固定资产分类编码》(/5-)中属于“03”类。在会计方面,,

    这些资产通常作为设备进行管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和其他工业企业的储油罐,无论是金属还是非金属,均在不可抵扣范围内。

    财税[113]号文明确了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方便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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