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盘锦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1:54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2-25生效日期:-12-25

    发证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行编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从事商用机动车客货运输的个体工商户,,

    本市城乡人力车、牲畜车辆运输(包括装卸、装卸、装卸和货车配载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三、第四条修改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运输业。”

    四、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经营个体合伙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资金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

    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五,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个体运输业务的,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职业证明原件,有关批准文件,驾驶执照,运输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保险证明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

    六、第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如果批准注册,

    发给营业执照;未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8.删除第12条。

    九、 第四章处罚作为第五章收费管理作为第四章。

    10.第21条作为第17条修改为“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工商管理费,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标准。”

    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于每月一日至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如果他们不在期限内付款,

    每天收取应付管理费金额2%的滞纳金。”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个体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1) 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擅自变更名称、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下罚款;

    (3)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者名称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4) 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出租、出借、出售、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持有虚假营业执照的,没收虚假营业执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无营业执照或者标志不全的,处50元以下罚款;

    (7) 无正当理由未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度许可证审查手续的,没收并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4.删除第25条。

    此外

    一些条款的顺序和措辞应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

    抚顺市个体运输业工商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于6月20日发布,并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12月25日关于修订的决定进行修订,

    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运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个体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关规定:

    第二条从事商用机动车客货运输、人力车、畜禽运输(含装卸)的个体工商户,

    本市城乡装卸货物车辆配载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运输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 审核、登记、核发个体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2) 监督管理个体运输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秩序;

    (3) 配合公安,交通,,

    城市建设和其他部门负责管理个人交通运营商的业务活动;

    (4) 指导各运输工人协会的工作;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四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运输业。

    第五条申请从事个体运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运输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符合适用于单个运输行业的行业技术标准。

    出租车必须喷涂运营标志,配备顶灯和合格的里程计;

    (2) 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3) 有符合职业条件的相应员工;

    (4) 对于个人合伙企业,有一份书面协议,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资金金额、盈余分配、债务承诺、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5) 各运输公司与司机、乘客、装卸、搬运和维护人员签订了雇佣合同。

    第六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交通运输业务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职业证原件及相关批准文件、驾驶证、驾驶证、交通运输营业执照,保险凭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相关凭证。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批准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未经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是从事个体经营运输业的合法营业证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留的除外。

    第十条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伪造。操作时,个人运输操作员必须由他人拍照。

    第十一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在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个人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和经营者印章的专用票据。

    不得私自制作、出借商业票据,不得使用未统一印制、发行的票据。

    第十三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兼营贩运的,必须办理附加项登记。非商业运输转为商业运输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运输的,视为无照经营。

    第十四条个体运输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营的,视为自动关闭,

    原登记机关没收并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年度许可证审查手续。营业执照期满,应当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理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提前10日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暂停或者停业。如果暂停获得批准,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收回保存;经批准停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原登记许可机关收缴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印章,予以注销。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工商行政管理费,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费。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于每月1日至1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每日按应付管理费的2%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处罚

    第十九条个人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 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擅自变更名称、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下罚款;

    (3)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者名称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4) 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出租、出借、变卖、变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0000 ;

    (6) 50 ;

    (7) , .

     20 , .第二十一条个人运输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商业运输的私营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承包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工具进行商业运输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pjyyrj/2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