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盘锦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0: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实施《出口收汇结算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行;中国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出口收汇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9号),

    2003年7月2日(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本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4日起,出口收汇结汇在线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投入试运行。自2004年8月4日起正式投入使用。

    自核查制度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企业出口收汇的出口电子数据进行网上核查(包括出口项下的境外收汇和符合条件的境内收汇,包括预付款,下同)。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出口收汇待核销账户(以下简称待核销账户)。待验证账户包含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代码为。

    被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仅限于企业的出口收款。

    待验证账户的支出需经银行在线验证后方可办理。支出范围包括银行网上核销结汇、转入企业经常账户外汇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不允许在要验证的帐户之间进行转账。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销账户资金结算或转账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在核销系统中对企业对应贸易类别的应收外汇金额范围内的收汇情况进行核销并记录(即在核销系统中录入实际结算或转账金额,并扣除相应的应收外汇金额,下同):

    (1) 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门类的出口应收汇额,为相应出口贸易门类每次出口货物申报的交易总价之和;

    (2) 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应收汇额,

    等于出口贸易类出口货物报关总成交价格与收汇比例乘积的累计总和;

    (三) 预付款应收外汇金额由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前12个月登记的预付款和出口收款生成。船舶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预收外汇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增加货物预付款可收取的外汇金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企业预付款对应的货物实际申报出口后,

    网上核销结汇或转出的金额,从企业对应贸易类别的出口应收外汇金额中扣除。

    四、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分局)确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批准比例的,

    企业在办理待核销账户结汇或转汇时,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银行提供相应的出口合同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下同)加盖海关检验章,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银行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及与收款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记录在核销系统中,

    核对核销系统对应的外汇金额后,办理收款结算或转账手续。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项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率高于25%的,经办银行应在每月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书面报告当地外汇局,并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出口未在200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收汇的,

    应收汇金额根据应收汇金额确定,由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系统中收汇,并计入核销系统的“其他交易”一栏。企业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出口收益结算或转出手续时,

    本行应核实本栏出口应收汇金额,并核实其范围内的收汇情况。

    六、验证系统试运行期间,

    因系统或网络故障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的,企业凭加盖海关检验章的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待核销账户内办理相应收汇结汇或转出手续。本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核。

    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日期在200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的待核查账户资金结算或转账的,

    先按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相应收汇的结汇或转出手续。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口材料扣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再用于收汇。

    七、

    银行按照本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办理企业待核销账户资金结汇或转账后,应当在相应单证原件上签署收汇单,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并将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保存五年备查。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加强转口贸易出口预付款和收汇管理的通知》(汇发[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贸易收汇结算管理的通知》(汇发[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执行贸易收汇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5号)废止

    各分支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将其转发至其中心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当地商业银行及相关单位应尽快落实。各分行应加强政策执行的组织,及时对所辖机构和银行进行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操作解读工作,方便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所有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

    应尽快将其转交其分支机构。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络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陈捷琼 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梁勇   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王毅 010-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pjyyrj/2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