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知基础知识

深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56:00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2.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指使,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会计事务,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会计法》,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是指伪造不真实的凭证,

    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涂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涂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的行为。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数据的行为,使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从而误导和欺骗会计数据的使用者。

    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和影响。

    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用中文书写。民族地区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汉语时,可以使用外语或民族汉字。

    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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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退货,除填写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受理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退货发票不得代替收据。

    10原始记录的所有内容不得更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如果原始凭证的金额有错误,

    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结账、纠错的会计凭证不得附原始凭证,其他会计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由原始凭证保管单位向其他责任单位出具原始凭证拆分单。

    13根据会计法,,

    公司向社会公开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

    1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或复印,

    可以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改、拆包、更改会计档案。

    16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与本单位会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销毁过程中,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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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到期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其他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将其单独取出并归档,并保存至未决事项完成。

    18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不制止、纠正财政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因此,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20财务部门的监督范围:(1)会计账簿是否依法设置。(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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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岗位可以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轮换。

    22出纳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的审计、保管会计档案和登记工作。

    23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主导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单位设总会计师的,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交叉的副职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免职,不得直接任免本单位负责人。

    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25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会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出纳。

    26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监督。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的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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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接人员对交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交接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交接为由推卸责任。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个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9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每天结算,而不仅仅是月末。

    30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1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开具空头支票,银行有权根据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人民币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2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的职责划分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和付款退回属于不兼容岗位,付款退回由财务部负责。

    33根据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为借口推卸责任。

    34根据票据法,现金支票不能背书和转让。

    纳税人因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而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其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足10%,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35根据《现金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直接从营业收入即日常费用中支付现金。

    36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指定主管会计人员。

    37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有权不接受非法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8根据支付结算办法,,

    如果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已签发的汇票金额,银行将不予受理。

    39《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的姓名可以被授权进行记录。

    40《票据法》规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不得付款。

    41储户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自正式开业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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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商品、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允许要求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3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

    44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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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普通纳税人不得向他人借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不领、不购、不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领余款专用发票的处罚。

    46纳税人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7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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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0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

      52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5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及时处理。

    54根据&&;基本会计工作规范,

    会计凭证不得附原始凭证进行结算和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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