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三明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7:5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

    全文有效日期:-06-24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编号:。

    市财政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厅函[]31号)精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

    43)现就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人才的税收政策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 对象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即工厂办大型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享受更低生活保障、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 识别过程

    1.企业在新的岗位上新招聘合格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新岗位说明);

    (2) 身份证明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 员工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员工和人员类型);

    (5) 新录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单);

    (7) 企业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新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正本和副本,副本必须注明与正本一致);

    (8) 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正本和副本;副本必须注明与正本一致);

    (9) 持有《企业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员工本年度计划(实际)工作安排(见附件);

    (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2.收到企业提交的资料后,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二是检查本期新招聘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指定对象,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第三,检查企业是否与新员工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四是企业为新招收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按规定报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材料,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审合格的,由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企业本年度计划(实际)工作日程上加盖身份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合格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的纳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吸收失业人员认定证书》,并及时将认定名单报送市税务局,并向有关主管税务(分局)局下发。

    (三) 企业减免税适用办法

    1.

    持有《企业法人吸收失业人员认定证书》的企业,以及计划(实际)失业人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企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员工本年度工作计划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减免税,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副本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 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4) 员工的计划(实体)工作时间表&;本年度企业《就业失业登记证》

    (5) 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减免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时,应当按照沪财税[43]号文确定的金额预先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企业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在预先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内。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低于预先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限制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超过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低于预先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本年度扣减不足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43号]的规定预先批准企业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先批准的减免税总额=&;每个失业人员今年在企业的计划工作月数/12次;要素

    企业自吸纳人才下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失业人员经鉴定或者年检合格后,在纳税年度终了前就业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动的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鉴定。

    企业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员工的计划(实际)工作计划表》申请减免税在企业今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为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或追回企业超额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企业每名失业人员实际工作月数/12次;元。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新聘人员、原聘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5.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自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 对象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业务的人员(建筑业、娱乐业、,

    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包括: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当年享受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零就业家庭或工作年龄范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 识别过程

    1.相关人员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 ; );   

    (2) , ();

    (3) ( ; );

    (4) .

    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者及其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企业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第三,企业家申请了税收支持政策。经核实,在《合格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请及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合格人员身份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减免税;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核实的,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并注明减税、免税的时间。在年度减税限额内,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月份折算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税限额=元/12倍;实际运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个人所得税低于年度减税限额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限制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和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个人所得税超过年度减税限额的,

    年度减税限额应受到限制。

    三、 监督管理

    本市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税务机关共同负责。年检的要求和程序应另行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减税、免税时,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并注明减税、免税的时间。个体工商户中途关闭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减税、免税期限并加盖印章。企业中途退出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注明终止就业日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

    每个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更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之后,新认定人员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从认定开始之日起计算,并记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已确认但尚未到期的,从确认开始之日起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时间,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部门申请协助。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期限,

    并在限期内通知提交协助调查结果的税务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就业信息数据库,

    享受支持政策的人员的动态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教育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沟通系统,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的落实。

    四,。

    《就业失业登记证》签发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签发。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书颁发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4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持有本企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员工本年计划(实际)工作安排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1年6月24日

    附件:

    持有本企业《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员工本年度工作安排表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smyyrj/2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