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明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制定了《基金会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评估的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金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严重性,给予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如果有评价等级,可降低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月10日,

    2012

    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保障基金会符合公益事业的目的,规范其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行为准则》对几个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

    1、基金会受理和使用公益捐赠

    (1)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明确其与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在接受捐赠时,基金会应确保公益。具有向捐赠人返还利益附加条件的礼品和不符合公益目的的礼品,不得认定为公益性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应当根据事实出具捐赠议案。如果捐赠者不需要捐赠法案或匿名捐赠,他还应发出捐赠法案,该基金会由基金会保存,以备将来参考。

    接受非现金捐赠的,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发放捐赠票据。

    赠与财产由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直接转让,未经基金会接受和确认的;

    不得作为基金的捐赠收入或发行捐赠票据。

    (3)基金会在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入场价值:

    1.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证的,以相关凭证作为确认进项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以确认捐赠财产的其他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证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上的金额与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权益、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时,应当以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为依据,确认其入账价值。如果价格不能在评估后确定或确认,基金会不应包括在捐赠收入中,不得发行捐赠票据,并应单独登记。

    (4) 在接受食品等捐赠物品时,

    药品和医疗器械,基金会应确保物品仍处于保质期内,并在达到更终受益人时具有使用价值。

    (5)在接受企业生产的捐赠产品时,基金会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或者产品资格证书,以及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类型、数量和其他相关材料。

    (6)基金会应当利用所收到的捐赠资产,为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提供资金。指定用于自然灾害等紧急救济的捐赠财产,应当在紧急期间结束前用完;

    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用完。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捐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在获得捐赠人同意或者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后,将捐赠财产用于与原始公益目的相近的用途。

    (7)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时,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财产。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捐赠人同意,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如果确实无法征求捐赠者的意见,

    根据本基金的用途,应当用于类似于原始公益目的的用途。

    (8) 捐赠协议和筹款公告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性捐赠中支出。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应符合《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支出总额的10%。

    工作人员薪金和福利包括:

    1.全员(含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屏障)费用;

    2.担任全职工作董事的津贴、补贴和委员会运营费用。

    行政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城市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资产存货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损失、,

    审计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应偿还的捐赠资产。

    (9)公益事业基金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赠人的资金和材料以及实施公益事业所需的直接经营费用。

    本项目的直接运营成本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人工费、专家费等;

    2.公益性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采购服务费等;

    3.

    公益项目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广告费、采购服务费等;

    4.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项目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实施项目而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筹款公告中约定项目直接经营费用可以从公益性捐赠中支出的,按照协议支付;如果没有协议,,

    经费不得超过基金会规定的标准。

    (10)基金会应当监督公益捐赠使用的全过程,确保捐赠的款项和物品被充分、及时地使用和使用。

    (11)在选择公益项目的执行人和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有关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不得为盈利活动提供资金。

    2、 交易,

    基金会的合作与保值增值

    (1)基金会应严格区分外汇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为公益事业开具捐赠票据。

    (2) 基金会进行外汇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销售材料、提供服务,

    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授权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3)基金会不得使用公益组织的名称、公益性项目的品牌和其他用于公益性公益事业的无形资产。

    (4)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推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用或质量保证。

    (5)基金会不得直接向个人和企业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贷款。

    (6)在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基金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会应当遵循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维护和增加价值。遵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声誉,遵守捐赠人和受让人的协议,保证公益性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挪用的非限制性资产和限制性资产;

    3.

    基金的委托投资委托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基础信息发布

    (1)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的要求。

    (2)基金会通过慈善演出、慈善竞赛、慈善销售、慈善展览等活动募捐的,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3)基金筹集、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捐赠,在获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赠人的资金和物资;与公益项目等有关的各项直接经营费用,如在捐赠收入中支出职工工资、福利、行政办公费用的,也应当予以公告。项目运营周期超过3个月的,每3个月进行一次公示;所有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全面宣传。

    (4)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及时和真实地答复捐赠人的询问。

    (5)除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也应向基金会提供,供捐助者查询。

    (6)基金会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以下信息:

    1.赞助商

    2.主要捐助者;

    3.基金会董事的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

    5.对基金会有控制、联合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6.

    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交易。

    (7)基金会应建立和完善其内部制度,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在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以下问题:

    一

    支付标准、支付原则、各类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的审批程序(以下简称日常运营费用)以及基础支出总额中的比例;

    2.支付标准、支付原则、,

    公益性项目产生的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营成本(以下简称本项目直接成本)的审批程序及占本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3.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和资产占投资总额比例的基础基金。

    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开,如组织的网站。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smyyrj/2915.html